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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http://www.clnews.com.cn  2012-12-13 08:42:05   来源:长乐政府网  【字号

  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综[2012]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长乐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2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长乐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8日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市纪委、人武部,市委常委、副市长,市政府调研员、副调研员。

    长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8日印发

  长乐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民政局 市红十字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减轻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发挥红十字组织在政府人道救助工作领域的助手作用,推进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77号)、省红十字会等部门《关于调整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闽红会〔2012〕55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关于福州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1〕269号)精神,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立长乐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大病救助基金”)。

  第二条 基金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社会各界捐赠;

  (三)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四)救助资金利息与增值收益;

  (五)其他收入。

  市财政2012年拨付100万元作为市级大病救助基金,今后每年根据救助基金使用情况予以适当补充,市红十字会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救助资金,增加救助资金总量,与省、福州市级“大病救助基金”共同开展救助工作。

  市红十字会对接受的所有捐款,均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福建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并按省、福州市有关表彰办法予以表彰。

  接受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可以将捐赠物品义卖,所得款项汇入“大病救助基金”专户。

  为“大病救助基金”捐款30万元以上的捐款单位或个人,如有要求,可在基金名下冠以捐赠人指定名称的“子基金”,并享有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共同管理与使用该“子基金”的权利。

  每年的5月8日定为“大病救助基金”宣传募捐活动日,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公益活动,以扩大基金规模。

  第三条 救助原则

  红十字会大病救助是体现“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作为现行医疗保障和其它救助制度补充的重要举措,坚持“救急救难、扶危济困、量入为出、有限救助、公开公正、便捷利民”原则,以减轻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为目的,按照同等条件依申请顺序受理,原则上每年度的救助金发放总额不透支。

  第四条 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长乐市户籍人口。包括:

  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含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

  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两倍以内、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

  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拥有私家轿车等较高价值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两年内建设或者高档装修住房的;家庭成员有入托高价幼儿园、自费择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或劳务的;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日常生活明显高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第五条 救助病种

  1、恶性肿瘤;2、急性白血病;3、尿毒症(含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4、先天性心脏病;5、再生障碍性贫血;6、地中海贫血;7、血友病。

  第六条 救助时限

  个人自付费用的计算时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申请一次救助。

  第七条 救助标准

  对救助对象因患上述疾病住院治疗及尿毒症门诊透析、血友病门诊对症治疗而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含抢救中使用无法替代的医保、新农合目录外药品费用),扣除现行医疗保障制度及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接受其他社会救助和省、福州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所余的由个人负担费用(含目录内药品诊疗及抢救时使用无法替代的目录外药品费用),确实自付困难需要救助者,由“大病救助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

  现行医疗保障制度及补充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补偿(包括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等。

  凡治疗的自付费用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按2000元给予救助补偿,治疗的自付费用低于2000元的,按实际自付费用给予救助补偿;

  凡治疗的自付费用在1~3万元(含3万元)的,按5000元给予救助补偿;

  治疗的自付费用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10000元给予救助补偿;

  治疗的自付费用在5~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15000元给予救助补偿;

  治疗的自付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按20000元给予救助补偿。

  第八条 申请资料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如由他人代办申请手续的,需提供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与代办人关系证明。

  (二)家庭困难情况证明。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由民政部门核发且经过年审的证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提供由残联核发且经过年审的证件及复印件;低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

  (三)医疗保险和医疗机构证明。

  1、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人,由新农合或医保经办机构出具参保信息证明及住院费用结算表;未参加其它医疗保险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应未参保证明;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但已经得到民政部门医疗救助的,由民政部门提供救助证明。

  2、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

  (1)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

  (2)住院收费单据(即发票)原件。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它医疗保险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的收费单据或原件存档证明;

  (3)住院费用总清单。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人,应提供住院长、短期医嘱单复印件并加盖医疗单位公章;

  (4)抢救时无法替代的医保目录外药品清单及抢救证明。

  申请人接受社会救助的情况,由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如实填写,并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四)开设银行卡或存折:受助对象本人姓名的银行卡或存折(含账户名、开户行)复印件。

  以上资料中的证件原件在市红十字会当场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加盖红十字会公章后连同其它证明材料收留作为附件与申请表一同留存红十字会复核评审。已接收的申请资料均不退还。

  第九条 优惠减免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应对其免收挂号费,住院床位费、护理费减收50%;大型设备检查费(核磁共振、CT、心电图、脑电图、彩超)、手术费减收20%;如因急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应开通绿色通道,先行予以收治。

  第十条 申请、审核、复核及发放程序

  (一)救助对象向市红十字会提出救助申请,填写《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等证明、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与费用资料、城镇医保、新农合及福建省、福州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报销情况。

  (二)市红十字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需告知理由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符合申请条件的,市红十字会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人上报的救助资料进行复核评审,确定救助名单和救助金额,并在确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救助金直接汇入定点治疗医院或受助人指定的账户。同时,通过网站进行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告知受助人。

  第十一条 不适合救助

  下列情形之一,“大病救助基金”不予救助:

  (一)新农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抢救时使用无法替代的药品或专家咨询评审小组认可的除外)。

  (二)申请人及家庭在申请救助年度内有投资、购(建)房及其它高档消费等大额非医疗消费,能够指证其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

  (三)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监督委员会认定的不属于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 救助实施组织机构

  (一)设立市红十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监督委员会,由市纪检、监察、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重点对受助对象条件审核把关、救助金发放与使用和定点医院的优惠政策、合理用药、费用凭证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查处,追回救助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开展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需要相关部门给予支持与协作,对于部分需要会商认定或进一步甄别核实的救助对象病种、治疗和费用(特别是抢救时使用的无法替代的目录外药品费用)等,聘请由卫生、医保等单位组成的专家组进行审定。

  (三)设立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由市红十字会聘用2名专职人员,并对医疗救助过程中所有资料统一管理,保障大病救助工作顺利实施,该项工作实施所需相关经费由本级财政负责。

  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具体实施大病救助工作,承办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和对外公开信息,落实监督委员会和评审小组确认的相关工作事项,负责大病救助基金的管理及其宣传与筹资。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有关部门应严格、认真审核。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大病救助基金”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已发放的救助资金予以追回。

  市红十字会对受助人进行不定期的回访,跟踪了解受助人治疗及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建立健全救助工作核查和追索、透明公开制度,确保救助资金使用安全、合理,并按季度向社会公布救助情况和基金运转情况。

  市红十字会“大病救助基金”应设立专户和专账,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监督以及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市红十字会每年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年度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及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附 则

  市红十字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市红十字会商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