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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乐市公安局办理非华侨回国人员落户暂行规定》的通知

http://www.clnews.com.cn  2012-12-17 09:56:41   来源:长乐市公安局  【字号

  关于印发《长乐市公安局办理非华侨

  回国人员落户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公安(边防)派出所、局直有关单位:

  为了健全完善回国人员落户办理规范,更好地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服务“海西”建设,市局修订了《长乐市公安局办理非华侨回国人员落户暂行规定》。本规定经市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乐市公安局

                                                                     2012年10月29日

  长乐市公安局办理非华侨回国人员

  落户暂行规定

  一、受理对象

  除华侨外,公民因出国被注销户口的原户籍地在本市的自费留学生、劳务、应聘或其他途径出国人员,及其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定居申请恢复户口、出生申报落户。

  本规定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的,或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的,均视为华侨。

  二、受理申请

  1、恢复户口:申请人向原户籍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户籍窗口提出申请。

  2、出生申报:申请人向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户籍窗口提出申请。

  三、提交受理材料

  申请人提交填写完整的《入户申请表》;凡年满16周岁以上的落户人,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二张。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除出入境证件外,其他材料经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所有外文材料都需翻译中文):

  (一)恢复户口申请人提交

  1、末次入境持有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出入境证件;

  2、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原《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明文件,或派出所调查报告;

  3、拟落户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拟落户在直系亲属户内的,需提交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6、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补充的材料。

  合法稳定住所指:持有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证》、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租赁房、政府廉租房的租赁凭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拆迁安置协议书、排房通知书、祖房、公共租赁住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就业单位集体户。持拆安置协议书、排房通知书、祖房的须经警务区民警调查确系已入住。

  (二)出生申报申请人提交

  申报出生小孩的父母,至少有一方在本市有常住户口。

  1、小孩的出生证正本(提供副本或复印件的,由父母书面说明情况)、出入境证件及签证;

  2、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国外登记的《结婚证》须经我国驻外大使馆认证)、有效出入境证件和签证或其他有效的外国证件;

  3、小孩与父母三人DNA鉴定或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出生证认证;

  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补充的材料。

  四、审批程序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按“其他特殊情况报分(县)局审批”类型受理核实,逐级呈报长乐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由治安管理大队经办民警签发《户籍业务审批结果通知书》。

  其中,市局户籍窗口经办民警对派出所上报的受理材料审核合格后移交出入境管理大队,出入境管理大队对拟落户人“非华侨身份”认定和涉外证件审核后将材料移交市局户籍窗口经办民警。

  五、办理时限

  受理审批时限为13个工作日。其中派出所窗口民警、分管领导受理审核,时限为4个工作日;出入境管理大队审核,时限为2个工作日;治安管理大队经办民警、分管领导审核,时限为4个工作日;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时限为3个工作日。

  六、办理落户

  获准回国定居落户的,申请人持《户籍业务审批结果通知书》及相关证件,到拟落户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落户手续;凡年满16周岁以上的,应当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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