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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取缔无证幼儿园

http://www.clnews.com.cn  2019-07-31 16:32:24   来源:吴航乡情  【字号

  事件情况:2019年3月22日上午10点20分许,根据群众反映的情况,长乐区教育局与航城街道联合相关工作人员一同到达位于长乐区航城街道夏朱小学对面的菲菲公寓6号楼一层的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该场所为面积仅二十多平方的房间,现场有三十多名幼儿,仅一名中年妇女看护,现场较为吵闹。该幼儿园未经审批、无户外活动场地、无有资质的教师、不具备幼儿园办学的基本条件,确实存在无证经营幼儿园现象。

  处理结果: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我局工作人员勒令该无证幼儿园停止办学,下发《勒令停止办学通知书》,要求该私办幼儿园在限期内清退所有的幼儿。

  2019年3月27日上午9点40分许,我局工作人员与航城街道工作人员再次到该场所检查,发现大门紧闭,无人员进出,确实已经停止办学。

  释法评述: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幼儿园办学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实施学前教育、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审批。

  根据该规定要求,我区民办幼儿园审批、管理根据教育部编制、住建部和国家发改委批准发布的《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福州市民办学校设立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榕政综〔2006〕306号)进行。对于无证举办幼儿园的依法予以取缔。

  区教育局 张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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