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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隔离了还能领工资吗?福州市人社局回应!

http://www.clnews.com.cn  2022-03-24 10:55:03   来源:福州市人社局  【字号

  针对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企业和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福州市人社局权威解答来了!

  问:职工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

  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电子劳动合同。

  问:企业职工因隔离治疗等情形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问:因受疫情影响企业不能开工生产或职工未返岗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企业不能开工生产或职工不能返岗的(居家健康监测等),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2.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不能开工生产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3.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支付工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月)的百分之七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问:经协商企业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问: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正常支付工资怎么办?

  答: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问:劳动者受单位委派执行工作任务,因疫情无法返回单位工作的,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答:劳动者受单位委派执行工作任务,因疫情无法返回单位工作的,在此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按正常时间的工资支付。

  问:企业停工停产期间职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月);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福州市人社局全力支持福州市企业稳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