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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促进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摘要汇编

http://www.clnews.com.cn  2012-11-02 15:54:16   来源:长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号

  目 录

  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十二条金融

  财税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1]89号)(3)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

  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 (财税[2011]105号)(5)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1]117号)(5)

  4.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库[2011]181号)(6)

  5.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榕政[2012]9号)(7)

  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2]12号)(10)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

  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4号)(11)

  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2]14号)(12)

  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十一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2]26号)(14)

  1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政策措施的意见 …………………………(闽政办[2012]71号)(15)

  11.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工业稳定增长系列政策配套措施 (17)

  12.福建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质监办[2010]54号)(17)

  促进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

  1.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规定的

  通知 ………………………………………(长政综[2010]64号)(21)

  2.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

  干政策的通知 ……………………………… (国发[2011]4号)(22)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通知

  ………………………………………(闽政发明电[2011]4号)(24)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补充措施的通知

  ………………………………………(闽政发明电[2011]5号)(25)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

  见 ……………………………………………(闽政[2011]58号)(25)

  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 (闽政[2011]75号)(26)

  7.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

  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闽财税[2011]92号)(28)

  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

  方案的通知 ……………………………… (闽政[2011]104号)(29)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政

  策的通知 ………………………………… (财税[2011]119号)(29)

  1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

  法的通知 ……………………………… (榕政综[2011]191号)(30)

 

  1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

  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 (闽政办[2011]194号)(33)

  12.福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研究我市城区汽车企业搬迁、

  促进外贸进出口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等问题的会议纪要

  …………………………………………………([2011]222号)(34)

  1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建省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实

  施意见 ………………………………… (闽政办[2011]222号)(35)

  1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闽政[2012]7号)(35)

  15.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工业稳定增长系列政

  策的实施意见…………………………………(榕政[2012]8号)(36)

  1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闽政[2012]9号)(39)

  1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

  …………………………………………… (闽政[2012]12号)(41)

  18.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

  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 (财关税[2012]14号)(42)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43)

  2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闽政[2012]29号)(45)

  2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闽政[2012]30号)(46)

  2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快发展福建省

  新闻出版产业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2]42号)(50)

  23.关于实施促进外贸出口稳定增长政策的通知

  ………………………………… (闽外经贸计财[2012]46号)(52)

  24.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

  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闽政文[2012]59号)(53)

  25.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意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意见

  ………………………………………………(榕政综[2011]147号) (54)

  26.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

  ……………………………………………(长政综[2010]154号) (57)

  27.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工业稳定增长系列政策配套措施 (58)

  2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业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八条

  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79号) (61)

  29.长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贴息贷款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长政办[2012]133号 (62)

  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政策

 

  1.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规定的

  通知 ………………………………………(长政综[2010]64号)(67)

  2.中共长乐市委 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市鼓励企业自

  主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长委[2011]185号) (68)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

  方案的通知 …………………………… (闽政[2011]104号)(71)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

  …………………………………………… (闽政[2011]111号)(72)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2]7号)(73)

  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工业稳定增长系列政

  策的实施意见…………………………………(榕政[2012]8号)(74)

  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业稳定增长十二

  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2]28号)(75)

  8.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省级工

  商发展资金企业技术改造、企业技术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

  软件产业专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闽经贸计财[2012]307号)(78)

  9.福州市经济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2年工业企业技

  改项目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榕经投资[2012]335号)(79)

  10.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工业稳定增长系列政策配套措施 (79)

  减轻企业负担政策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补充措施的通知

  ………………………………………(闽政发明电[2011]5号)(83)

  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

  法的通知 ……………………………… (榕政综[2011]191号)(83)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

  基金的通知 …………………………… (闽政办[2011]224号)(84)

  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6项涉及企业行政

  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闽财综[2012]7号)(85)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2]7号)(86)

  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工业稳定增长系列政

  策的实施意见…………………………………(榕政[2012]8号)(87)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

  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3号)(88)

  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有关措施

  扩大到外贸流通企业的通知 ……………(闽政办[2012]44号)(89)

  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省口岸办关于口岸通关

  和国税部门促进贸易便利化措施的通知

  ………………………………………… (闽政办[2012]85号)(89)

  10.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工业稳定增长系列政策配套措施 (90)

 

  11.福建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质监办[2010]54号)(91)

  支持企业用工政策

  1.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

  政策的通知 ………………………………… (国发[2011]4号)(95)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 (闽政[2011]75号)(95)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

  方案的通知 ……………………………… (闽政[2011]104号)(96)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1]111号)(97)

  5.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

  法的通知 ……………………………… (榕政综[2011]191号)(97)

  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闽政[2012]9号)(99)

  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

  …………………………………………… (闽政[2012]12号)(99)

  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做好用工服务八

  条措施的通知 ………………………… (闽政办[2012]109号)(100)

  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2]35号) (101)

  促进企业发展的其它政策

  1.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

  政策的通知 ………………………………… (国发[2011]4号)(105)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

  见 ……………………………………………(闽政[2011]58号)(106)

  3.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 (银监发[2011]59号)(107)

  4.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

  务的补充通知 ……………………………(银监发[2011]94号)(108)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见

  …………………………………………… (闽政[2011]79号) (109)

  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

  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 (闽政办[2011]194号)(109)

  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建省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实

  施意见 ………………………………… (闽政办[2011]222号)(110)

  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2]7号)(112)

  9.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

  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 (财关税[2012]14号)(113)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5号)(115)

  1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十一条措施的通知

  …………………………………………… (闽政[2012]26号)(116)

  1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民族乡加快发展五条措施的通

  知 ……………………………………………(闽政[2012]27号)(118)

  1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闽政[2012]29号)(119)1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省口岸办关于口岸通关

  和国税部门促进贸易便利化措施的通知

  ………………………………………… (闽政办[2012]85号)(120)

  15.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工业稳定增长系列政策配套措施 (122)

  1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2]35号) (123)

  17.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鼓励重

  点工业企业利用我省来水特丰时期扩大先进生产能力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12]334号) (126)

  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小型和

  微型企业发展十二条金融财税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1]89号

  摘要:

  一、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倾斜。对市场前景良好,短期出现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保持必要资金支持力度。完善小微企业信贷审批流程,实行“四单”管理,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提高信贷审批效率。

  二、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禁止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降低小微企业抵押评估登记费用,除登记费和工本费外,登记部门不得收取其它费用;继续使用同一抵押物申请贷款抵押登记,距上一次登记未满2年的,登记费减半收取。评估机构收取的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费不得高于现行有关规定收费标准的50%;贷款抵押物登记期满后需再评估的,评估费用按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30%计收。

  五、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鼓励我省担保机构为小微外贸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省级财政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0%的小微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年担保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扶持比例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扶持比例上限为1%。

  九、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贯彻落实小微企业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并将执行时间延长至2015年底。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在2015年底前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落实服务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的优惠政策。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比照上述政策执行。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对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贷款余额的70%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可由同级财政按其50%给予奖励;涉及省级负担部分,由市县先行垫付,年终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下达。对以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差额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一、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省级财政每年安排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50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标准,以上一年度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0.5%予以风险补偿。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

  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1]105号

  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原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并且双方都征印花税)。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号

  摘要: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1]181号

  摘要: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第六条 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榕政[2012]9号

  摘要:

  一、加大政策扶持方面

  市财政每年从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重点扶持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劳动密集型的小微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节能降耗以及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等。从2012年开始,在原有扶持政策的基础上,每年市财政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并逐年增加小微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二、缓解融资困难方面

  对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开放反担保物权抵押、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服务。对为小微工业企业和小微贸易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且保费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40%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其在保余额分别给予1%和0.8%的风险补助。对为小微工业企业直接提供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单笔贷款额度不高于100万元,且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2倍,其贷款余额给予1%的风险补助。

  三、减轻税费负担方面

  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确实无法建立健全帐证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内从低核定。对符合条件的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按规定予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小微工业企业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由按照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09%改按流转税额的0.09%缴纳。

  四、建设服务平台方面

  对被评为国家和省级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创业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五、促进转型提升方面

  鼓励小微企业上规模,对当年上升为规模以上的小微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比上年每增加1000万元、税收增长15%以上,市、县(市)区财政各给予3万元奖励。小微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6%,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材料通过市科技局初审合格推荐省科技厅参加评审的小微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再给予5万元奖励。在纳税前50名的小微企业中,结合亩产税收情况评选10名贡献大、成长性好的小微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六、保障土地厂房供应方面

  鼓励小微企业在符合规划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工业厂房等存量资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仓储物流等,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小微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或进行危旧厂房改造的,在符合规划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小微企业现有工业用地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储的,在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应尽量安排生产用地或在相应园区予以安置。市、县(市)工业园区应建设适合小微企业发展需要的标准厂房和配套设施,引导小微企业搬迁入驻,形成产业集聚和产业链。小微企业所需用地,可以租赁或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内根据企业需要设定,但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七、加强用工服务方面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30%(超过100人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可以享受贴息贷款优惠政策,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贴息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据实支付,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对当年到我市小微企业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人员达10人以上、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在我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其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市政府给予30%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一年。支持小微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留学人员来榕创办小微企业,其奖励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支持开拓市场方面

  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内外展会应尽量减免展位费和其他费用。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微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对首次利用经经贸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商务活动的,给予不超过年费用50%的一次性补助。按现有的甲供甲控政策,大力推荐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使用小微企业产品。新增政府采购目录中的小微企业数量应占20%以上。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支持金融业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2]12号

  摘要:

  五、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给予政策优惠。完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省级财政每年安排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5000万元,对向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发放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其上一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对本年度季均余额超过基数的部分给予5‰的风险补偿。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企业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对以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4号

  摘要:

  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

  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2]14号

  摘要:

  二、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二)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三)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2012年将资金总规模由128.7亿元扩大至141.7亿元,以后逐年增加。

  (四)依法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50亿元,分5年到位,2012年安排30亿元。

  (五)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六)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取消一批各省(区、市)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十)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继续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加大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收费。

  (十一)规范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服务。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

  五、加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市场的力度

  (十八)创新营销和商业模式。建设集中采购分销平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联合采购、集中配送,降低采购成本。

  (二十)简化加工贸易内销手续。进一步落实好促进小型微型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便利化相关措施,允许联网企业“多次内销、一次申报”,并可在内销当月内集中办理内销申报手续,缩短企业办理时间。

  (二十五)制定和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并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底。

  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

  (二十六)统筹安排产业集群发展用地。对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十一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2]26 号

  摘要:

  三、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加强中小微企业专营服务机构建设,对小微企业实行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入。开辟中小微企业贷款审批“绿色通道”,对中小微企业实行标准化、专业化、简约化的贷款审批流程。推动建立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池”,为无法提供足额有效抵押物或担保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支持。将2012年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提高至3%。对月度或季度小微企业贷款增加较多的地方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适度调增信贷规模,2012年力争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幅高于20%。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扶持

  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闽政办[2012]71号

  摘要:

  四、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对确实无法建立健全帐证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2012年底前可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范围内从低核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保障小微企业发展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多个小微企业,在市、县范围内可以合并组卷报批。小微企业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或属于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小微工业企业在原址增资扩建或搬迁置换用地的,可按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对现有小微企业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加收土地价款。

  七、推动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对小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加大小微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奖励力度,对年节能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每吨标准煤奖励200元。对小型微型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形成的节能量,按项目类别每吨奖励300-500元。

  八、支持小微企业开拓市场。各级政府采购不得设立歧视小微企业的条件,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小微企业共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小微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合同总金额2%-3%的价格扣除优惠。新增甲控材料供应商及政府采购目录中的小微企业数量应占20%以上。支持小微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对参加省经贸部门组织的展会,给予展位费全额减免。对小微企业参加省开拓市场抱团项目建立销售点的,由省经贸委予以首场年租30%-50%的补助。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贯彻落实省政府

  促进工业稳定增长系列政策配套措施

  摘要:

  六、支持企业银企合作

  16、全面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十二项金融财税措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较好、信用记录较好、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通过流动资金贷款展期、延长授信期限、增加授信期限、增加授信额度等措施予以支持。有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一时不能按时还贷可能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龙头企业,及时启动重点企业资金链保障机制。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质监办[2010]54号

  摘要:

  二、调整下放和简化行政审批权

  10、简化特种设备开工告知手续,施工单位可选择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通过特种设备监察平台告知等形式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受理单位不再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将原来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下放到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有效期从两年调整为四年。

  三、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16、服务重点项目建设,主动上门为重点项目提供质量管理、认证、计量、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等方面的便捷服务。

  17、为全省重点企业开通“福建省企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企业网上免费阅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福建省地方标准文本。

 

  二○一○年二月九日

  促进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

  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乐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政综[2010]64号

  摘要:

  三、使用方式

  1、扶持工业项目自行配套建设。对通过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项目,市财政将通过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补助,补助额度以工业用地招拍挂投入扣除核算成本总额后的余额作为参照依据,由企业自行组织配套。企业自行配套部分原则上以交地后动建时间(半年内)、投资强度、内资实收资本和外资实际到资(原则上占总投资的三分之一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等作为依据,待其主体工程建设完成50%后,由市财政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拨补。

  6、鼓励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鼓励企业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对经鉴定验收节能15%以上(含15%)的专项节能技改项目给予项目总投资10%—15%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省认定委员会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年利用废弃物增量中10%以上的(含10%)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新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循环经济企业的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省级循环经济企业的工业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7、鼓励我市工业产品走出去战略,对经市政府批准组织的我市外贸企业产品国外展销,由市政府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我市参展企业按摊位费租金的50%进行补助。

  8、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企业上市奖励,对着境内外上市且募集资金70%以上者本市投资的企业,市财政从专项资金中给予200万元配套奖励。

  二○一○年五月五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

  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11]4 号

  摘要:

  一、财税政策

  (一)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

  (三)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四)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

  (六)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七)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比照国发 18 号文件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为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相关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九)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工业

  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通知

  闽政发明电[2011]4号

  摘要:

  一、支持企业增加生产。对今年后两个月的当月产值比10月当月产值增加1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由省级财政协调、统筹安排资金1亿元,以每度电价补贴0.1元的形式予以奖励。继续落实主力燃煤电厂燃煤补贴、港口建设费等扶持政策。

  二、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对电子信息、节能照明、纺织服装、制鞋等行业企业省内生产的产品实行扶持措施,降低企业出口收汇风险,引导、支持企业接长单、接大单。对年出口额超过1亿美元且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在本省检验检疫机构发生的出口检验检疫费用,由省级财政给予50%的补助,对单家企业的补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对以上四个行业的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展会给予重点支持,帮助企业拓展境外市场。

  三、大力拓展内需市场。强化扩大甲供甲控政策,组织省内企业之间产品的协作采购、互采互用。凡是省内可以生产的产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在采购招标时必须选用。引导企业通过“阿里巴巴”等国内知名电子商务平台扩大产品销售,对新加入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会员费等予以资助。企业参加国家级或区域性的重点专业展览、展销的展位费全额给予补助。

  四、加大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对一时不能按时还贷可能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龙头企业,及时启动重点企业资金链保障机制,从专项资金中借给企业应急周转。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当前工业稳定增长补充措施的通知

  闽政发明电[2011]5号

  摘要:

  四、鼓励企业扩大生产。对产品有市场、有销路、有效益的,且年纳税额在3 0 0 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上年实际纳税额为基数,增长超过一定幅度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可由各地制定具体办法奖励给企业用于新增项目投资。对符合投资导向改扩建项目的先进技术设备购置费,由省工商发展资金给予不低于3%、最高不超过5 0 0万元的补助。

  二○一一年十二月四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1]58号

  摘要: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允许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的13%予以抵扣。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闽政[2011]75号

  摘要:

  二、扶持政策

  (一)积极争取引进总部企业。

  2.(1)开办补助。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根据总部类别、企业类型、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划分不同档次,可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3%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上缴我省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涉及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均按照本口径执行)中分年安排。

  (2)办公用房补助。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40%一次性给予12~18个月的租金补助。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30%~40%给予补助。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

  (3)经营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按该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前2年给予60%~80%奖励,后3年给予30%~40%奖励。5年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4)规费减免或返还。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5年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三)积极引导省外企业在我省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

  1.经营贡献奖励。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对我省税收贡献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30万元以上的,前2年可按该新增量的60%~80%给予奖励,后3年可按该新增量的30%~4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暂定为5年。

  2.规费减免或返还。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闽财税[2011]92号

  摘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改的部分条款,结合我省实际,对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作出如下调整:

  一、增值税起征点

  1、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

  2、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

  3、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5000元。

  2、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执行时间

  增值税起征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房屋租赁及按次纳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

  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2011]104号

  摘要:

  三、保障措施

  (三)引进重大项目。支持国内外各类机构在闽设立或共建研发机构,对有突出贡献的研究机构,由省级与所属设区市政府共同给予项目建设投资实际到资额20%的补助。

  (六)加强信贷扶持。支持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并按其年度担保额16‰的比例给予补偿。

  (七)保障项目用地。新兴产业重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除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外,上缴地方财政部分减征30%。对列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且用地集约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可按国家颁布工业用地最低价的70%确定出让底价。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

  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9号

  摘要:

  一、关于增值税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营业税

  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配音、配乐、压缩转码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包括动漫品牌、形象和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

  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11]191号

  摘要:

  一、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一)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政策

  2、扶持政策

  (1)开办补助。注册资本5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对于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注册资本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涉及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均按照本口径执行)中分年安排。企业注册资金分期到位的,每年按实际到位数进行计算和补差。、

  (2)用地优惠。②按同地段同用途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为底价挂牌出让;以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低于土地取得费、前期开发费及出让规费之和的,按成本价为底价挂牌出让。

  ④实施灵活用地年限和出让金收取方式。对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的供地,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根据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发展需要,准予在法律规划的年限内合理确定用地年限,经批准可分期付款缴纳土地出让金。

  (3)办公用房补助①、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在本市新购建总部办公用房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总部企业投资购建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40%给予补助;租用写字楼的总部企业,按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给予一次性18个月的租金补助。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

  (4)经营贡献奖励。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前2年,按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额的40%给予奖励。

  (5)规费减免。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全部免收,后3年减半征收。

  (二)现有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2、扶持政策

  (1)用地优惠

  ①总部办公大楼用地按同地段同用途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为底价挂牌出让;以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低于土地取得费、前期开发费及出让规费之和的,按成本价为底价挂牌出让。

  ②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建设企业总部的,以现批准用途与原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的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还应按规定缴交划拨工业用地转出让有关土地费税。

  ④实施灵活用地年限和出让金收取方式。对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的供地,经市国土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根据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发展需要,准予在法律规划的年限内合理确定用地年限,经批准可分期付款缴纳土地出让金。

  (2)办公用房补助

  ①现有总部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建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助。

  (3)经营贡献奖励。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纳税额新增20%以内,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20%至50%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新增50%以上部分,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

  (三)省外企业新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的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2、扶持政策

  (1)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当年起,对地方税收贡献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贡献额30万元以上的,前2年按新增量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新增量的4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暂定为5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11]194号

  摘要:

  二、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每个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关于研究我市城区汽车企业搬迁、促进外贸

  进出口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等问题的会议纪要

  [2011]222号

  摘要:

  四、1、关于出口增量奖励问题。凡2011年出口达到1000万美元,同时出口增量达到500万美元,同比增长达到全市平均增长水平的企业,其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0.025元(2010年出口基数为零的企业按全年出口总额的50%计算,单家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获得省级1对1扶持的企业不再享受增量扶持,由市财政给予适当的配套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市外经贸局商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2、为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际新兴市场,凡企业参加省、市组织的C类国际展会,在自费20%的基础上每个展位补助不超过2万元;凡2011年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同比增幅达到全市平均增长水平的企业参加国外展览会,在自费20%的基础上每个展位补助不超过3万元(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除外);参加深圳高交会和赴台展览会的,每个展位补助1万元。单家企业最高补助金额全年不超过20万元。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

  福建省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11]222号

  摘要:

  二、主要措施

  (四)加快城镇数字影院建设

  5. 2012年底前,对目前尚无数字影院的县(市)按照省里有关要求新建或改造数字影院且符合条件的,省财政给予每家数字影院50万元的设备补助。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

  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2]7 号

  摘要:

  一、加大财政扶持

  (七)对入驻我省的台资总部企业,根据总部类别,企业类型,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划分不同档次,可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3%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上缴我省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分年安排。对新设的台资总部企业按该企业在地方税收贡献额,前2年给予60%~80%奖励,后3年给予30%~40%奖励,5年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五、加强金融支持

  (二十六)有效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功能和作用,推动进出口银行为台资企业进出口提供低成本贸易融资服务;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台资企业出口的支持功能,台资中小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50%的补助;对利用保单进行融资的,给予融资总额3%的贴息。

  六、优化投资环境

  (三十二)鼓励台商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台商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股比限制可放宽至70%。

 

  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

  促进工业稳定增长系列政策的实施意见

  榕政[2012]8号

  摘要:

  一、支持企业加快发展

  1、支持企业多生产多用电。为鼓励前5个月用电低增长或负增长的冶金、建材、汽车船舶、电子、塑胶等行业的企业多生产多用电,对今年6月至12月用电量增长10%以上,产值同比增产5000万元或产值增速10%以上的上述行业企业(年度纳税实现正增长)给予用电奖励,奖励标准为总用电量每千瓦时奖励0.01元,单家企业奖励额不超过300万元。

  2、支持企业多销售多纳税。对2012年总纳税额(暂缓征收的税种按2011年企业缴税额计入纳税总额)增长达到10%-20%的制造业企业,增量部分地方留成的30%奖励企业;增长达到20%-30%的制造业企业,增量部分地方留成的50%奖励企业;增长达到30%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增量部分地方留成的60%奖励企业。

  3、服务企业加快发展。将年产值五亿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各主要行业龙头企业和得到工业发展资金重点扶持的企业纳入重点监测服务对象。通过建立“福州市重点企业监测服务平台”,对企业生产经营动态进行跟踪服务;及时进行生产调度和要素保障;对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进行分门别类,提请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并做好跟踪、督促、通报工作。对重点监测服务企业,在资金扶持、市场开拓、融资服务、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继续执行增产补贴政策,对重点监测服务企业补贴标准上限提高到150万元。

  以上第1-3条政策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4、支持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对近期生产经营困难的船舶行业、钢铁行业和电子信息行业中的龙头企业,2012年增产贴息和补助按“一企一议”方式进行。考虑到船舶和钢铁企业的实际困难,以及对我市工业发展做出的贡献,船舶和钢铁企业的贴息额与贷款额挂钩,按企业全年利息支出的5%给予贴息,单家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如船舶和钢铁企业,以及电子信息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年产值10亿元以上)今年6月至12月产值增长超10%,则按企业全年利息支出的50%给予贴息,单家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增加投资

  6、扶持产业链项目建设。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填补产业链关键、缺失环节。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导向的产业链及新兴产业规模化发展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新建投资项目,按当年厂房和设备投资额的2%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7、支持扩大先进生产能力。实行“一厂一策”,对今年投产且新增产能发挥30%以上的工业转型创新重点项目,将其新增地方级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30%奖励给企业,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涉及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按奖励金额同比例返还给县(市)区。

  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10、加强名优产品市场开拓工作。积极组织名优产品企业参加国家级或区域性的重点专业展览、展销,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对名优产品企业销往省外或境外的产品(企业需提供销售合同、发票等凭证),且所采购的原材料属本地企业间上下游协作配套的,以企业上年实际销售额(出口交货值)为基数,按当年增量部分实现的增值税地方市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该政策与我市已出台的鼓励外贸出口奖励政策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五、支持企业节能减排

  13、支持企业开展节能工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年耗能800吨标准煤、投资50万元、纳税3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评估审计,按照年节能量或投资额给予奖励补助,每节约一吨标准煤给予企业奖励270元,或按投资额10%给予补助,实行就高原则,最高可奖励80万元。

  14、支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节水、节材等,对投资50万元、纳税30万元以上的循环经济项目,经评估审计按项目投资额1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八、附则

  18、本实施意见试行时间为2012年,企业享受本《实施意见》各项扶持政策补助金额总额不超过企业年度实际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闽政[2012]9号

  摘要:

  二、实施土地配套扶持政策。对民营企业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建设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对重大项目使用林地、海域及围填海计划指标给予倾斜。

  五、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工业企业,以企业上年度为基数,分别按其地方级“三税”(主要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20%、25%、30%奖励企业。对上年度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当年度“三税”比上年度增幅达30%以上部分,按其地方级“三税”新增部分的30%予以奖励。

  省经贸委支持民营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对列入省“百项千亿”重点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购置先进技术设备的,按购置费的5%优先给予补助;支持民营企业创品牌,鼓励企业并购国外高端品牌,对并购国外高端品牌的,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工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七、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员工公寓。对符合用地政策和基建程序要求的员工公寓,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应优惠政策,并安排中央、省级有关专项补助资金。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支持金融业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2]12号

  摘要:

  二、鼓励金融机构来闽展业。鼓励金融机构来闽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3%的开办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根据地方税收贡献额,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前2年给予80%奖励,后3年给予40%奖励。来闽设立金融子公司以及原有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从新设或改制当年起,其对我省税收贡献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30万元以上的,前2年可按新增量的80%给予奖励,后3年可按新增量的40%给予奖励。新设立或新迁入金融机构总部、新设立或新改制金融子公司,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对新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配套服务机构和代表处等金融机构,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助。

  三、改善金融机构办公环境。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给予办公用房补助,新建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40%给予补助;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租金补助。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从金融机构总部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对新设的区域性分支机构、配套服务机构和代表处等金融机构,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购建费或租金补助。

  六、鼓励发展村镇银行。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制度,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将符合免税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七、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对连续3年以上经营规范、治理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优先争取改制为村镇银行。对贷款余额的70%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由同级财政按其50%给予奖励。2013年12月31日前,对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

  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财关税[2012]14号

  摘要: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2年修订)》(见附件2)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摘要:

  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十七、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十八、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本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企业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二十一、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二十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二十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2]29 号

  摘要:

  二、坚持项目带动。对列入“十二五”信息产业千亿产业集群及百亿企业的支撑项目,视同省级重点项目,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从 2013 年至 2015 年,省级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在每年统筹安排 1 亿元的基础上适当增长。

  三、扶持骨干企业。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3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电子信息企业,以企业上年度(新投产企业以正常投产后次年)为基数,分别按其地方级“三税”(主要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 10%、15%、20%奖励企业。对上年度纳税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上、当年度“三税”比上年度增幅达 30%以上的电子信息企业,其新增“三税”30%以上部分,按其地方级“三税”新增部分的 30%予以奖励。总部和税收都在福建省内的信息产业骨干企业,成功并购海外或省外科技型企业的,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 10%和5%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对主导制定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骨干企业给予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七、创新金融支持。统筹省级信息产业专项资金,对成功上市或买壳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2]30 号

  摘要:

  一、鼓励航运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在我省注册的航运企业新增的船舶运力为自有并经营(不含省内过户运力)、合法经营3年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5元/载重吨奖励,其中省内造船企业建造的船舶,一次性给予35元/载重吨奖励。

  (二)对在我省注册、自有并经营的运力规模在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航运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增加5万载重吨再奖励50万元,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在我省注册、自有并经营的运力规模在2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航运企业,按企业当年新增运力对地方级税收的贡献额,前二年给予80%奖励,后三年给予40%奖励。

  二、加大航运金融支持力度

  (一)对信用度高、经营状况良好的航运企业建造或购买的1万载重吨及以上、船龄在5年以内、国家船检认可的节能减排船舶,每艘船舶按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其中由省内造船企业建造的船舶,按年贷款利息的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5年,单艘船舶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银行开展造船企业在建船舶、船台(坞)、龙门吊等财产抵押贷款业务,对其抵押贷款利息的30%给予补贴。

  三、促进航运业要素集聚

  (一)对在我省新注册的船舶融资、海上保险、航运资金结算、航运价格衍生品开发等航运金融服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1%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在我省新注册的航运经纪、航运信息、航运咨询、航运人才服务、航运仲裁、船员服务等航运服务企业,按当年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2%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在我省注册的船舶管理企业、国际船舶代理企业、无船承运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其主营业务缴纳税额在全省同行业前10名的,按企业当年对地方级税收新增贡献额,前二年按8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40%给予奖励。

  四、鼓励引进航运人才

  对在我省注册、自有并经营的运力规模在5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航运企业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副总经理及以上)、海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大副、大管及以上任职资格);年船舶配员300人以上的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引进的航运业紧缺的高级船员(远洋航区一等大副、大管轮以上职务);在我省开展航海类教育的大专高职以上层次院校引进的航运专业教师(具有航海专业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远洋航区一等大副、大管轮以上任职资格),上述相关航运人才每年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五、支持省货省运

  (三)进出我省的煤炭、矿石、石油、粮食等大宗物资由省内航运公司承运的,按货运量增量部分(增量不低于10万吨),每年给予货主单位1元/吨的奖励。

  六、着力拓展港口腹地

  (一)对在我省沿海港口新增集装箱远洋干线营运1年以上且每年挂靠36航次以上的航运企业,按每条航线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经由我省沿海港口进出的省外海铁联运集装箱,每年给予承揽海铁联运集装箱的货代公司100元/标箱奖励。

  (三)对我省港口企业通过水水中转和海铁联运方式承担外省大宗货物装卸的,每年给予0.30元/吨奖励。

  七、实施优惠用地用海政策

  (一)对重点开发的港区(作业区)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物流项目建设用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使用的以外,其余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

  (二)对重点开发的港区(作业区)公共码头项目建设用海海域使用金,除上缴中央财政的海域使用金外,地方分成部分的海域使用金减征30%。

  八、相关要求

  (二)本意见涉及财政奖励、补贴的条款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对新增航运企业的认定以水路运输许可证为准,对运力规模的认定以营业运输证为准,对航线的认定以航线批复为准。

  本意见自2012年起实施五年。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快发展福建省

  新闻出版产业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2]42号

  摘要:

  二、加快发展新闻出版产业的政策措施

  (三)培育重点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对列入“福建省文化企业十强”的新闻出版企业,给予首次获评企业50万元奖励,对以后年度再次获评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并对获评企业在项目审批、资金补助、政策扶持、贷款授信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新闻出版企业,给予相应扶持奖励和信用激励。

  (四)实施重大项目建设,发挥项目带动作用。对列入年度省重点项目名单的新闻出版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时耕地开垦费减按70%收取。新出让用于列入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新闻出版项目用地,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地价调节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结构调整的通知》(闽政办〔2009〕135号)文件规定的优惠地价政策,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执行。

  (六)积极引入非公资本,增强产业发展活力。对实际投资额达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上缴利税居所在设区市同行业前十名、政府鼓励的、新创办的新闻出版企业,自盈利年度起,参照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比例标准,给予财政补贴。鼓励设立民营出版工作室,允许将版权、商标、技术、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以无形资产形式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或入股,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70%。

  (八)深化体制改革,培育规范合格市场主体。新闻出版企业组建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至1000万元人民币,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由1亿元人民币放宽至2000万元人民币,子公司放宽至3家。在实施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期间,对组建报刊集团的(核心企业),其注册资本可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九)实施科技兴业战略,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对数字出版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数字技术转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新闻出版企业技术创新,对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新闻出版企业提供指导和帮助,对获得认定资格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充分利用国家对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的政策,鼓励新闻出版企业引进用于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对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及《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印刷设备免征进口关税。

  (十一)加大金融支持,拓宽融资渠道。从2012年开始,对经认定符合支持条件的省属新闻出版企业(集团)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对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且设立了小企业贷款专营机构的全省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上一年度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比上年净增加额的0.5%予以风险补偿。对进入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阶段的新闻出版企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实施促进外贸出口稳定增长政策的通知

  闽外经贸计财[2012]46号

  摘要:

  一、加大力度实施出口增量奖励政策。

  1、从今年2月21日至12月31日,我省(不含厦门)出口企业省内货源的出口增量和经我省口岸出口的省外货源出口增量奖励政策,支持标准由原来每美元奖励1分提高到每美元奖励2.5分。

  2、列入“一对一”扶持的企业享受该政策的上限为:上年出口额在5亿美元以下的企业扶持上限为300万元,5(含)—10亿美元企业扶持上限为500万元,10亿美元以上(含)企业扶持上限为600万元。其他单家企业资金扶持上限为200万元。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

  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闽政文[2012]59 号

  摘要:

  二、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持续推动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获得全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中国芯”的企业给予奖励。对首次获得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和福建省优秀软件产品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和省级动漫游戏等数字内容奖的作品择优给予奖励;对原创动漫形象品牌授权年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本省动漫品牌衍生产品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择优给予奖励;对在手机动漫平台、文化版权交易平台等经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新媒体平台上运营的动漫游戏作品择优给予奖励。对软件出口和信息服务外包企业择优给予奖励。以上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企业拓展市场。对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国内外知名展会、宣传推介等活动所发生的展位费等公共费用给予补助。对企业通过 CMM/CMMI、PCMM、ISO2700l/BS7799、ISO20000、SAS70 等国际质量和安全评估、认证或认证升级给予不超过评估、认证、审计费用 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经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为期 1 年且不超过贷款利息 3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四)实施产业重大专项。每年选择相关重点领域,实施若干个技术国内领先、创新性突出、市场前景好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化重大专项,每个重大专项给予 100~300 万元补助。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创意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意见

  榕政综[2011]147 号

  摘要:

  三、扶持创意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1、新成立的创意企业,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从事本政策重点发展领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创意企业,自注册成立起3年,企业当年在我市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

  2、新引进的大中型创意企业或企业集团自符合条件之年度起3年内,按其符合条件的年度在我市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

  3、凡被认定为市级创意产业重点企业的,被认定当年,以该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为基数,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奖励。

  4、从事创意产业的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固定资产按规定实行加速折旧办法;创意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创意产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1、贷款贴息。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意企业,对已形成一定规模,能起到产业带动效应的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点创意产业项目,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年内给予100%项目贷款贴息支持(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及企业所交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4、风险补偿。对担保公司为创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时尚设计及咨询服务类企业按年度担保平均余额5‰,创意设计类企业按年度担保平均余额8‰,数字服务创意、文化创意和高新技术创意企业按年度担保平均余额16‰给予风险补偿。

  (三)1、重点扶持市级创意产业园区(基地)。每两年评选认定一批市级重点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由市政府授牌,并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市级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被评为国家、省级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年同一项目分获不同认定的,依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市级重点创意产业基地(园区)的开发业主对外招商转让或出租房屋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前2年出租或转让房产收入产生的营业税、契税或印花税,可按30%奖励开发业主,用于创意产业基地(园区)基础设施的维护和入驻基地(园区)企业的租金补贴。

  2、积极鼓励创意企业创品牌。获国家驰名、省著名商标品牌的创意企业给予10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创意原创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国家重大奖项或国际级奖励的给予2倍奖励,获多级奖励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出版发行单位出版发行原创数字媒体作品的,按其年度发行销售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经国家出版总署和文化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创意产品,每款奖励5万元;获国家出版总署和文化部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创意产品,每款奖励10万元。

  3、实施创意人才奖励机制。设立市创意人才奖金,每两年开展一次创意大师、创意新人评选活动,每次评定10名福州市创意大师,每人奖励10万元;10名创意新人,每人奖励5万元。

  4、鼓励设立技术中心。创意企业或高校设立技术中心,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中心,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创意企业的研发项目获得国家、省创意产业扶持计划并得到资金支持者,给予25%的地方配套资金,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财政体制承担。

  (四)3、鼓励创意企业积极拓展境内外市场。创意企业参加政府主管部门主办的国际性或全国性博览会,提前申请并经同意的,给予每个国际标准展位展位费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补贴。鼓励创意企业积极参加在本市举办由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创意展会,并给予展位费50%的补贴。

  4、建立创意设计企业孵化基地。在部分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建设若干“创意设计企业孵化基地”,对入驻孵化基地的企业自入驻之日起,其租赁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房租,第一年全免,第二年减免75%,第三年减半征收,第四年起全额收取。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

  长政综[2010]154号

  摘要:

  1、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在其向福建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后,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资金奖励;企业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受理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受理函后,一次性给予70万元的资金奖励。该项奖励兑付办法:福州市财政和我市财政各承担50%。

  2、企业在境内外挂牌上市后,将募集资金实际不低于80%以上投向我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境内上市的另增加奖励100万元);将募集资金实际不低于50%投向我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上市后,将该上市公司的注册地迁回我市且企业所得税在我市缴交的,可享受本项奖励政策。该项奖励兑付办法:由我市全额承担。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贯彻落实省政府

  促进工业稳定增长系列政策配套措施

  摘要:

  一、支持企业增加生产

  1、支持企业多生产多用点。为鼓励前5个月用点出现负增长的行业和企业多生产多用电,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今年6月至12月产值同比增产5000万元以上、增速不低于16%,用电量同比有增长的制造业企业给予用点奖励,在生稳增长政策用电增量每千瓦时奖励0.1元的基础上,福州市对企业的总用电量每千瓦时再奖励0.01元,单家企业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企业多销售多纳税。对2012年纳税额在3000万元(暂缓征收的税种按2011年企业缴税额计入纳税总额)以上的制造业企业,且纳税额增长超过5%(以2011年实际纳税额为基数),按税额超5%增量地方留成的50%给予奖励。

  4、支持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对近期行业整体遭遇困难的船舶企业和钢铁企业,2012年增产贴息和补助按“一企一议”方式进行。考虑到船企和钢企的实际困难,以及对我市工业发展做出的贡献,这些企业的贴息额与贷款额挂钩,按企业全年利息支出的5%给予贴息,单家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以上第1条和第4条政策与增产企业增量贴息,高成长性企业奖励等其他鼓励企业增加生产政策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9、推进政府采购选用名优产品。建立《福州名优产品目录》,对于入围《名优产品目录》中的企业,同一品种产品有3家(含3家)以上生产商的,在政府采购中应当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直接从公布的《名优产品目录》中邀请生产商经过比选,从中选择所需采购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同一品种产品少于3家供应商但已有品牌产品入选《名优产品目录》的,政府采购必须通知入围《名优产品目录》企业参加招投标,或可直接选择使用入选《名优产品目录》的品牌产品,但其价格不得高于国内同类产品的平均标准,按工程信息造价发布的信息价的8%—10%折让。

  10、加强名优产品市场开拓工作。积极组织名优产品企业参加国家级或区域性的重点专业展览、展销,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对名优产品企业销往省外或海外的产品(企业需提供销售合同、发票等凭证)所采购的原材料属本地企业间上下游协作配套的,以企业上年实际销售额(出口交货值)为基数,按当年增量部分实现的增值税地方市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

  五、支持企业节能减排

  14、支持企业开展节能工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年耗能800吨标准煤、投资50万元、纳税3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评估审计,按照年节能量或投资额给予奖励补助,每节约一顿标准煤给予企业奖励270元,或按投资额10%给予补助,实行就高原则,最高可奖励80万元。

  15、支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节水、节材等,对投资50万元、纳税30万元以上的循环经济项目,经评估审计按项目投资额1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七、支持企业“两化融合”

  18、促进软件产品在两化融合中的应用。重点扶持计算机与网络产品、数字视听产品、移动通讯产品、汽车电子、工业控制、数控机床及产业装备等领域的嵌入式软件开发与应用项目,拟安排十个项目,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金融业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12]79号

  摘要:

  四、降低融资成本。对设施农业企业贷款实行利率优惠。每年对给予设施农业企业贷款利率优惠且季均贷款余额排名全省前5位的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省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结余资金中安排。评估机构收取的中小设施农业企业抵押物评估费不得高于现行收费标准的50%;贷款抵押物登记期满后需再评估的,评估费用不得高于收费标准的30%。

  五、健全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设施农业企业贷款,可纳入省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符合小企业标准的补偿比例为0.5%,其他的补偿比例为0.25%。省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专项资金,对为小型设施农业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比例补偿,对为微型设施农业企业提供担保的按1.6%比例补偿。

  六、推进直接融资。设施农业企业中符合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条件并进入上市辅导期的,由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支持设立各类设施农业投资基金,引导各类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券商直投、股权投资资金投向设施农业。

  七、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省级财政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设施农业企业等参加蔬菜种植保险,对承办蔬菜种植保险的承保公司按保险保费总额的20%给予风险准备金补助,并进一步完善蔬菜种植保险财政奖补政策。用好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对设施农业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实施保费补贴和保单融资贴息政策。

  八、实施差别化金融监管政策。将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设施农业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设施农业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对开展设施农业企业贷款成效较好的金融机构优先办理再贴现、再贷款。对新增支农贷款,特别是新增设施农业贷款较多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适度调整合意贷款增量,并支持优先发行金融债。银行业金融机构计提设施农业呆账准备金和核销设施农业不良贷款时,符合条件的允许税前扣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长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贴息贷款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长政办[2012]133号

  摘要:

  一、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认定标准

  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的小企业标准,同时要求小企业的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含20人)。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条件、额度及利率

  1、当年新招用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当年实际吸纳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对象人员人数,给予人均2万元贷款贴息额度。

  2、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优惠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由市财政给予据实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来源

  按(榕人社就[2010]48号)文件规定,由省、县(市)财政按8:2的比例负担。长乐市财政每年计划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总额度不超过50万元(按20%计算的贴息资金)。

  五、经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的银行及贷款工作的相关事项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业务由长乐市各商业银行经办(经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

  4、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的经办银行所有手续费、奖励金等市财政部门均不补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行长乐支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政策

  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乐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政综[2010]64号

  摘要:

  三、使用方式

  2、扶持工业企业大力推进技术改造。对企业年税收较上年增长15%以上(在建项目除外)、计息期内固定资产投资和贷款额均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重点项目,以及总投资1亿以上、计息期内固定资产投资和贷款在3000万元以上、达产后正常年新增产值1亿元以上、新增税收600万元以上的在建重点项目,列入我市技改贴息项目的重点申报对象,按福州市文件要求给予配套补助。

  4、扶持企业自主创新。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企业研发机构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和福州市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入驻我市并经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税收缴入市财政的,以上一年度为基数,每新增100万元,给予3万元的经费补助,专项用于企业创新活动。

  5、扶持工业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评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福建省名牌产品或福建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0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一○年五月五日

  中共长乐市委 长乐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乐市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长委[2011]185号

  摘要:

  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3、加大科技进步奖励力度。除按《长乐市科学技术奖励暂行办法》对我市企事业单位进行奖励外,对获得国家、省和福州市科技进步奖的也予以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我市企事业单位(为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下同),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经费奖励;对获得福建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我市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经费奖励;对获得福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我市企事业单位,给予20万元的经费奖励。

  4、加大对科研攻关和成果转化的扶持力度。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和福州市级的各类科技项目(由各级科技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组织或牵头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并获得经费支持的,按上级支持经费额1:1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或按下达项目部门的要求给予经费配套奖励。

  5、加大对技术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企事业单位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通过国家级认定的,上一年度实际缴纳我市地方级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上一年度实际缴纳我市地方级税收300-5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上一年度实际缴纳我市地方级税收300万元以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企事业单位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通过省级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企事业单位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通过福州市级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6、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引导、支持企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创新型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经费奖励;对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经费奖励。

  7、鼓励企业开展制造业信息化工作。对制造业企业的设计数字化和管理信息化等方面建设给予补助。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和福州市级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经费奖励。

  四、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8、引导广大企业树立品牌意识,研发、生产自主创新产品,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专利。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经费奖励。对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新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权的奖励3万元,新获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奖励0.5万元,新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奖励0.2万元。运用专利成果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优先推荐国家、省、福州市专利奖评选,对新获得国家、省、福州市专利金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福州市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9、鼓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认的专利代理机构在辖区内开展专利培育、咨询、培训、检索、申请代理和维权等各类知识产权业务。专利代理机构在一个年度中为我市代理申请的专利数量达到30项(折算后)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达到20项(折算后)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达到10项(折算后)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五、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10、对新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专家工作站获认定的企事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的经费奖励。对在站院士、博士后、专家担纲的科研项目,在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安排中优先予以支持。

  六、支持农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

  11、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力度。对新列入省级“一县一业”、“一镇一品”、“一村一品”技术创新示范工程的项目,按省、市、县1:1:1的比例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或按下达项目部门的要求给予经费配套奖励。对新获得省级、福州市级科技特派员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经费奖励;对新获得福建省、福州市级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经费奖励。

  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

  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2011]104号

  摘要:

  三、保障措施

  (四)加快科技创新。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开发专项,建立并完善重大科技开发项目协调机制,重点突破一批制约新兴产业发展瓶颈的关键技术。对列入省重大科技开发专项的项目,采用竞争性扶持方式予以补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资金总投入的30%,单个项目不低于500万元但不高于5000万元。积极争取在新型显示、LED、稀土新材料、太阳能光伏等产业建立国家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在有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建设育成中心、科技孵化基地、中试基地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促进技术转移和扩散。在中科院海西研究院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实施新兴产业技术标准战略,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补助;支持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对在我省得到推广应用的发明专利技术和产品给予奖励。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1]111号

  摘要:

  一、加快引进一批高水平的研发机构。对产业发展贡献大并与我省产业需求紧密结合的研发机构,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1〕10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按该机构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2000万元,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1000万元。主要承担公益性任务的研发机构所需用地,按划拨方式提供。政府主导的各类创投基金优先支持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产业化项目。特别重大的研究开发机构的引进,可按“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支持。

  二、支持我省创新平台建设。对符合福建重点产业需求的我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内部建立的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机构和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由考核认定部门按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或将其实施的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产品的开发项目优先列入有关科技开发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三、推进重大科技成果在福建转移转化。对在我省转移转化的重大项目,分阶段(技术成果购买、中间试验、工业性生产试验、重大产品或装备产业化)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总额可达2000万元。对产业化项目,在应用示范、创投资金、信贷融资、担保保险、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执行。

  六、促进高校和科研机构职务成果转化。项目完成人可以自行创办企业转化或者以技术入股在本省进行产业化转化,其享有该科技成果在企业中收益的比例可高于50%。对高校和科研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

  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2]7 号

  摘要:

  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

  (八)、对在我省新设立的对产业发展贡献大并与我省产业需求紧密结合的研发机构,按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2000万元,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1000万元。

  (九)、对符合福建重点产业需求,由台资企业建设并独立核算的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由考核认定部门按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或将其实施的行业性关键技术及产品的开发项目优先列入有关科技开发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

  促进工业稳定增长系列政策的实施意见

  榕政[2012]8号

  摘要:

  四、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11、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安排1000万元资金作为市技术创新专项扶持资金,对研发投入大、技术水平高、产业化前景好的市级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给予20-80万元专项补助。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

  工业稳定增长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2]28号

  摘要:

  一、建立技术改造工作考核机制。每年开展一次对各设区市技术改造工作的绩效考核,对工作前三名分别给予 200 万元、1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具体考核及奖励办法由省经贸委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加快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建立省级“万亿”技术改造项目储备库,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各安排 1500 万元)用于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前期经费。

  三、支持扩大先进生产能力。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的“6+6”措施(闽政发明电〔2011〕4号、5号)实施期限延长至2012年底,并从今年6月至12 月将用 电奖励范围扩大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月用电量不低于200万千瓦时且月用电量同比增长不低于5%的制造业企业,单家企业月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多渠道筹措1.5 亿元(其中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5000 万元), 通过适当调整用电高峰时段,鼓励有市场、有效益的百家重点企业利用今年来水特丰时期(6 月至 8 月)多接单、多生产,具体由省经贸委、财政厅、物价局、电力公司组织实施。实行“一企一策”,对今年投产且新增产能发挥30%以上的“百项千亿”等重点项目,将其新增地方级“三税”(主要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30%奖励给企业,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涉及省级、设区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按奖励金额同比例返还给县(市、区)。

  四、扶持产业链项目建设。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推进重点产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填补产业链关键、缺失环节,对产业链及新兴产业规模化发展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技术投资额的5%予以专项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鼓励企业易地技术改造。引导城区化工、造纸、纺织、皮革、电镀等传统产业调整布局,“退城入园”集聚发展,对“退城入园”易地改造企业实行“三旧改造”政策,在土地盘活、资金补偿、工业用地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给予重点支持。推动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支持工业园区物流、研发、信息、市场等生产性服务平台建设,对生产性服务平台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专项补助。

  六、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借助6•18平台,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企业应用新技术进行生产线改造升级。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加快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经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按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动传统产业生产装备智能化、生产过程自动化以及管理信息系统的综合集成,对“百亿”企业“两化融合”项目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鼓励企业建设设计中心,经认定的国家或省级企业设计中心给予50-80万元的专项补助。

  八、加强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率先在水泥行业试行阶梯差别电价,逐步推广, 促进行业对标、节能减排。支持陶瓷行业加速技术改造,提高产品附加值,实现天然气替代。鼓励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对年可节约50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200元标准奖励企业;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节能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节能服务公司300-500元/吨标煤的奖励。

  九、强化质量品牌建设。支持企业并购国外高端品牌,按并购金额给予专项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轻工、纺织鞋服等品牌企业或行业联合机构创新营销模式,开拓国内市场,对进入大中城市开设专业卖场并带动30家企业入驻的,或在国内外知名网站开设网络直营店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专项补助。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2012年省级工商发展资金

  企业技术改造、企业技术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

  软件产业专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闽经贸计财[2012]307号

  摘要:

  1、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对并购国外高端品牌的,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2、软件产业专项资金。拟对软件开发应用3项左右项目分别给予200—300万元专项资金补助。对设立总部或研发中心的投资额外负担超过1000万元的,按投资额的5%奖励,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6%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符合市场培育力度要求的项目给予30—50万元专项资金补助。对符合创意软件开发要求的项目给予30—50万元专项资金补助。

  3、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对符合产业化培植专项条件的项目按投资分档次给予50—200万元补助,特别重大项目给予特别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符合稀土材料专项补僵条件的项目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产学研项目补助30—100万元。对符合示范应用工程补助条件的项目,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对符合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补助条件的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0万元。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2012年工业企业技改项目补助资金

  申报工作的通知

  榕经投资[2012]335号

  摘要:

  对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按照计算时间内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

  工业稳定增长系列政策配套措施

  摘要: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5、加快重点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强化“三维”项目对接,积极谋划储备一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在工业转型创新重点项目计划中,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前期经费。

  6、扶持产业链项目建设。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填补产业链关键、缺失环节。对产业链及新兴产业规模化发展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按当年厂房和设备投资额的2%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7、支持扩大先进生产能力。实行“一厂一策”,对今年投产且新增产能发挥30%以上的工业转型创新重点项目,将其新增地方级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30%奖励给企业,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涉及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按奖励金额同比例返还给县(市)区。

  四、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11、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重点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充分利用6.18平台,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运用,促进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的有效对接,安排1000万元资金作为市技术创新专项扶持资金,对研发投入大、技术水平高、产业化前景好的市级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给予20—80万元专项补助。

  12、加快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对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总额按省级工商发展资金补助资金额度的50%进行配套。对获得2012年省级工商发展资金技术创新专项和软件专项的按省级资金额度的30%进行配套。

  13、提升改造传统产业。推动传统产业生产设备智能化、生产过程自动化以及管理信息系统的综合集成。大力推动工业设计发展,提升产业价值。设立工业设计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支持建立工业设计园、工业设计服务中心、培养重点骨干工业设计企业以及鼓励制造业与工业设计融合。

  减轻企业负担政策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当前工业稳定增长补充措施的通知

  闽政发明电[2011]5号

  摘要:

  三、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将涉及工业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的优惠措施执行期限延长至2012年底。对涉及工业企业的电能表检定费、水表检定费、煤气表检定费、医疗卫生计量器具检定费、压力表检定费、电子秤检定费按照现行标准的70%征收,执行期限至2 0 1 2年底。

  二○一一年十二月四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

  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11]191号

  摘要:

  一、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一)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政策

  2、扶持政策

  (5)规费减免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全部免收,后3年减半征收。

  (三)省外企业新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的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2、扶持政策

  (2)省外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将我市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当年起,前2年全部免收市级行政性收费,后3年市级行政性收费减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闽政办[2011]224号

  摘要:

  (一)在全省范围内免征7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联合收割机号牌工本费。

  3.计量授权考核费。

  4.林权证工本费。

  5.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6.船舶登记费。

  7.船舶证明登记费。

  (二)在省会城市福州范围内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地方级收入部分。

  二、减免4项工业项目落地审批收费

  (一)在省会城市福州范围内的落地工业项目免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

  (二)在省会城市福州范围内实行提前书面告知,要求企业作出承诺,达到建设标准的落地工业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地方级收入部分。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

  公布取消6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闽财综[2012]7号

  摘要:

  (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以下6项我省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交通监理收费

  2、门牌、幢牌工本费

  3、新项目新产品可行性论证费

  4、进口废物风险评价费

  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

  6、民兵预备役训练费

  此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如有地方仍作为经营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服[2009]9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促进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2]7 号

  摘要:

  一、加大财政扶持(三)台商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经有关部门认定后,进口科技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四)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入驻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台资企业,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和企业注册登记费。

  (六)“十二五”期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

  促进工业稳定增长系列政策的实施意见

  榕政[2012]8号

  摘要:

  七、支持企业减轻负担

  17、对涉及工业企业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水土保持费暂缓征收政策延续到2012年底。将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由原来按照工业企业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改为按照流转税额的0.9‰征收。对涉及工业企业的电能表检定费、水表检定费、煤气表检定费、医疗卫生计量器具检定费、压力表检定费、电子秤检定费按照现行标准的70%征收。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誉好,今年内月电费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电费,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对于季节性用电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企业,变压器暂停时间可另议,以降低基本电费支出。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3号

  摘要: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食品、饮料、药品、等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将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有关措施

  扩大到外贸流通企业的通知

  闽政办[2012]44号

  摘要:

  一、关于暂缓征收我省工业企业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水土保持补偿费,以及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改为按照流转税额的0.9‰征收,对涉及工业企业的电能表检定费、水表检定费、煤气表检定费、医疗卫生计量器具检定费、压力表检定费、电子秤检定费按照现行标准的70%征收等优惠政策,其扶持对象由工业企业延伸至外贸交流企业,执行期限至2 0 1 2年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外经贸厅省口岸办关于口岸通关和国税部门

  促进贸易便利化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12]85号

  摘要:

  二、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

  (四)减免检验检疫费用。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它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全额免收小型、微型企业一般原产地证书费、工本费,继续对对台小额贸易实施降费措施。对在建的国家和省大型重点项目实施“立项管理”,做到“一项一案”,提前介入、全程服务,对实施项目管理的全部进口设备按“共验”方式检验、减半收费。

  三、边防检查便利化措施

  (一)取消边防检查证件收费。取消办理《登陆证》和《登轮许可证》、《停留许可证》、《往来港澳小型船舶证明书》、《搭靠外轮许可证》等证件的工本费,减轻企业单位负担。

  二○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

  工业稳定增长系列政策配套措施

  摘要:

  八、支持企业减轻负担

  19、到2012年底,对涉及工业企业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水土保持费暂缓征收。将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由原来按照工业企业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改为按照流转税额的0.9‰征收。对涉及工业企业的电能表检定费、水表检定费、煤气表检定费、医疗卫生计量器具检定费、压力表检定费、电子秤检定费按照现行标准的70%征收。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质监办〔2010〕54号

  摘要:

  一、鼓励企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

  1、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福建省政府标准贡献奖、福建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评选、公告、公示、证书及奖牌等不收费。

  2、省以下(含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定期检验,继续实行样品付费。

  3、对企业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福建省政府标准贡献奖、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承担国家和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主导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承担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资助。

  4、继续对全省村级卫生所、卫生服务站在用的血压计、浮标式氧气吸入器、可见分光光度计,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用的血压计,集贸市场的电子计价秤、台案秤,实行免费检定。

  6、免收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证件工本费。

 

  二○一○年二月九日

  支持企业用工政策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11]4 号

  摘要:

  五、人才政策

  (二十二)加快完善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研发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级人民政府可对有突出贡献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级人才给予重奖。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产业基地(园区)、高校软件学院和微电子学院引进的软件、集成电路人才,优先安排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所在地落户。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闽政[2011]75号

  摘要:

  (5)人才激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可根据不同级别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由各地研究认定。对符合《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及各地、各部门有关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可给予享受相应待遇。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

  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2011]104号

  摘要:

  三、保障措施

  (八)强化人才激励。贯彻落实《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实现“一站式”服务,改善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在资金、住房、落户、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在闽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根据不同级别按不超过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由各地研究认定。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1]111号

  摘要:

  七、引导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科技人员在被选派服务企业期间,可以从服务的企业取得约定的报酬。派出单位要保留服务企业的科技人员的职务(岗位)和工资福利,并根据其服务企业的时间和所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计算相应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在职称评聘时,派出单位应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聘用岗位,专门用于聘用具有企业技术服务工作经历的科技人员。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

  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11]191号

  摘要:

  1、一、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一)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政策

  2、扶持政策

  (6)人才支持

  ①总部企业引进的人才符合《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经市政府认定后发放住房补贴、给予科研经费支持等。市引进人才服务中心和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将为总部经济企业引进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②对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在3万元以上的高管人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i 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返还期不超过三年。

  ii其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就近安排优质学校入学入园。

  iii招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数的限制。优秀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经市公务员局组织专家委员认定可破格评审。

  IV 高管人员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本市不受户口指标限制,凭相关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③总部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院士工作站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资助;对进站开展科研工作的博士后,每年每人资助5万元。

  ④优先办理总部企业人员的因公出境申请。对总部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根据企业的需要,按公安部规定进行备案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其办理往来港澳商务1年多次或3个月多次有效签注;台湾居民可优先办理5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1至5年居留签注或一年多次往返签注;因紧急商务活动急需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子以审批办理。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闽政[2012]9 号

  摘要:

  六、加强用工服务。积极开展紧缺技术工种免费技能培训,每年计划培训3万人以上,所需经费由就业专项资金支付,促进技能人才逐步适应产业升级的需求;加强职工技能培训,政府培训经费直补企业政策向所有民营企业覆盖,鼓励民营企业建立职工薪酬与技能水平挂钩机制,促进劳动者稳定就业;积极实施按项目运作模式组织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扩大用工本地化规模。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支持金融业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2]12号

  摘要:

  四、建立金融人才激励机制。对经各地认定的金融机构总部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可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对其5年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其子女就学享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为其办理入学手续。对符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及各地各部门有关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可给予享受相应待遇。对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的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缓解

  企业用工短缺做好用工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12]109号

  摘要:

  1、促进企业进一步稳定职工队伍。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小微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出台促进员工稳定就业(指企业与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使员工在企业实际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奖励政策。奖励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2、切实帮助企业引进劳动力。对通过山海劳务协作协议对口引进到企业就业的劳动者予以一次性奖励。

  3、支持小微企业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小微企业组织本企业职工参加规定工种或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职工当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企业可获得财政培训经费补贴。

  4、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企业贴息贷款。

  5、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对列入省“百项千亿”计划并提高劳动生产率30%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2]35号

  摘要:

  三、加强要素保障

  (十二)对海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创业英才,符合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条件的海外人才,以及联合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引进的境外技术专家,建立人才联系服务制度,积极为其在闽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优先办理来华签证函电、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等,协助办理延长来华停留签证手续。对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海外人才,推荐其参加省“友谊奖”和国家“友谊奖”评审。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促进企业发展的其它政策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

  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11]4 号

  摘要:

  二、投融资政策

  (十二)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四、进出口政策

  (十九)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要临时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开发测试设备、软硬件环境、样机及部件、元器件等),经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向海关申请按暂时进境货物监管,其进口税收按照现行法规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质检部门可提供提前预约报检服务,海关根据企业要求提供提前预约通关服务。

  (二十)对软件企业与国外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签订的软件出口合同,政策性金融机构可按照独立审贷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提供融资和保险支持。

  五、人才政策

  (二十四)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采取与集成电路企业联合办学等方式建立微电子学院,经批准设立的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可以享受示范性软件学院相关政策。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1]58号

  摘要: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省级以上财政预算从2012年起,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的专项扶持资金。

  五、优化金融信贷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社员可以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联保授信和联保贷款。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示范社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为成员贷款提供担保;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以及大型农用生产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等财产申请抵(质)押贷款。对市级以上示范社给予利率优惠。对示范社作为农业保险的实施单位,由各级财政按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给予补助。

  七、落实用地用电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晾晒场、生产和管理用房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占用农用地的,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示范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依法及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供电企业应优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变压器安置及用电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蔬菜、茶叶、食用菌、果树、花卉、苗木等种植业用电以及各种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

  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银监发[2011]59号

  摘要:

  七、对于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优先支持其发行专项用于小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同时严格监控所募集资金的流向。

  八、对于风险成本计量到位、资本与拨备充足、小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商业银行,经监管部门认定,相关监管指标可做差异化考核,具体包括:

  (一)对于运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商业银行,允许其将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处理,对于未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商业银行,对于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在满足一定标准的前提下,可视为零售贷款,具体的风险权重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执行。

  (二)在计算存贷比时,对于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

  九、根据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成本和核销等具体情况,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容忍度。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

  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

  银监发[2011]94号

  摘要:

  一、进一步明确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目标

  (一)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投放,努力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三、关于支持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

  (四)获准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该债项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并以书面形式报送监管部门。

  四、关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优惠计算风险权重

  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应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实施质量强省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见

  闽政[2011]79号

  摘要:

  二、突出工作重点,完善体制机制

  (一)着力实施“两大工程”

  1.到2015年,90%以上工业园区实施“质量兴园”工程;园区内产品质量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查的合格率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全部获证,自愿性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总数年增长率达10%以上。

  (二)深入推进“两大战略”

  1.到2015年,全省开展“质量强(兴)市”活动的市(县、区)达100%,驰名商标达200件,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达60个,地理标志商标达100件,福建名牌产品达1800个,福建省著名商标达3000件,年销售收入超100亿元的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达50家。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11]194号

  摘要:

  一、对已上市或列入省级上市后备并已完成股改、与券商签约的农业龙头企业,凡符合产业政策、企业规模、产品竞争力、发展潜力等评审标准的,只要企业自愿申报,可直接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不占用所在设区市评审指标,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已上市农业企业所募集资金应主要用于农业基础建设及产业发展。

  四、省级上市后备水产龙头企业,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优先审批其养殖用海申请,海域使用期按上限标准执行,当地政府依法发放养殖证。

  五、对建立工业原料林2万亩以上的省级上市后备林业龙头企业,可单独编制林木采伐限额指标;企业所属林区道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享受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的政策。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促进福建省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11]222号

  摘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二)发展目标2012年底前,实现全省所有县(市)城区均建有一所数字影院的目标,单厅数字影院的座位数不少于300个,有条件的县(市、区)建成3厅以上(含3厅)数字影院;2014年底前,基本实现省定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小城镇均有数字化影厅;2015年底前,实现每个设区市都有一块以上3D银幕,基本实现全省城镇居民平均每5万人拥有一块银幕,全省影院票房收入达到6亿元以上。

  二、主要措施

  (一)大力繁荣电影创作生产

  3.继续支持福州、厦门市国家级动画产业基地建设,加快推进省级影视基地建设。

  4.建立健全财政资金投入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大对电影产业的扶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政府贴息、奖励、税收优惠、绩效考评等方式,做大做强电影产业。

  (二)积极培育新型电影企业

  3.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服务,对非公有制电影企业在投资核准、土地使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对外贸易等方面给予国有电影企业同等待遇。

  (四)加快城镇数字影院建设

  6.各地对城镇数字影院(城)建设项目选址、立项、征地、投入、办证等给予大力支持。对城镇数字影院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给予土地供应支持,其中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协议方式供地。投资者要专地专用,不准改变用向。

  (五)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2.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保障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省财政每年安排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专项资金,对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给予场次补助;

  4.将观看爱国主义教育影片纳入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学生放映的爱国主义电影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开支,城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影视教育经费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六)鼓励多种形式投融资

  1.对符合信贷条件的电影企业,金融机构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支持具备条件的电影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利用银行贷款等多种融资手段,多方面拓宽融资渠道,扩大规模,壮大实力。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

  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2]7 号

  摘要:

  五、加强金融支持

  (二十六)加强闽台金融交流合作,开发推广台资企业在台资产“异地抵押”贷款业务,支持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台湾银行信用,通过“外保内贷”为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二十七)拓宽台资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我省台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和再融资,引导和支持我省台资企业对接金融市场,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资金。

  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

  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财关税[2012]14号

  摘要:

  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对201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2012年4月1日前(不含4月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12年9月31日前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设备,继续按照财关税[2010]17号文件附件3、财关税[2010]50号文件附件3、财关税[2011]45号文件附件3执行;自2012年10月1日起(含10月1日)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中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三、2011年已获得免税资格的制造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承担核电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在2012年4月1日前(不含4月1日)申报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继续按照财关税[2010]17号、财关税[2010]50号、财关税[2011]45号文件及其附件有关规定执行;自2012年4月1日起,2011年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及业主申报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四、新申请享受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和产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2012年3月1日至3月31日提交申请文件,包括201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货值,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仍依据财关税[2009]55号文件所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执行。自2012年4月1日起,新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经初审符合要求的,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

  五、生产上述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等3类装备的企业,在2011年已获得符合免税资格的,原免税资格在2012年3月31日之前有效;上述领域在2011年已认定符合免税资格的企业继续申请享受201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2年3月1日至31日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申请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文件。

  六、2011年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所有企业,应在2012年3月1日至31日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所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报送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具体格式及要求见本通知附件4《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享受进口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及其要求》,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要求填写该报告及有关表格。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5号

  摘要:

  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十一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2]26 号

  摘要:

  一、加大实体经济信贷投入。大力拓展资产转让、行内银团、海外代付、内保外贷、进口保理、融资保函等业务,综合运用“信贷+租赁”、“信贷+产业基金”、“信贷+信托”等融资方式,拓宽表内外融资渠道。积极运用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力争2012年全省各项贷款增速比GDP增速高出5个百分点、比全国平均增速高出2个百分点,银行业通过表外业务等融资方式募集资金不低于500亿元。

  二、扩大实体经济直接融资规模。支持上市公司优化重组,推动具备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再融资。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提高海峡产业和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率,抓紧组建总规模不低于1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央财政参股的创投基金发展。推动福州、厦门、泉州高新园区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首批扩大试点范围。2012年,力争全省首发上市和再融资规模达200亿元以上,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量超过上年。

  四、保障重点领域资金需求。将福建省重点产业、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龙头企业确定为总行级战略性客户或重点客户,在贷款审批、利率定价、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加强对产值超千亿元产业集群的供应链金融服务,适时推出重点产业的供应链专业金融服务方案。支持采用大型设备厂商租赁、中长期固定资产回租、信托资产融资等创新金融产品,扩大重点产业的资金供给。扩大对重点项目的银团贷款等信贷供给,加大贷款期限与重点项目建设周期和达产期限相衔接力度,适度提高中长期贷款投放比例,力争2012年省级重点项目融资新增额不低于500亿元,全省中长期贷款新增额不低于800亿元。

  五、改进“三农”金融服务。

  引导金融机构将新增“三农”贷款着重投向农林牧渔业、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建立金融支持“三农”差别化监管政策,对涉农贷款投放同比多增较多的地方中小法人金融机构调增信贷规模,优先办理支农再贷款授信。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探索农村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有效办法。结合涉农贷款的季节性特点,实施弹性存贷比,对涉农不良贷款给予更大的容忍度,确保实现涉农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两个不低于”工作目标。

  九、完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机构体系。

  2012年力争从省外引进2家外资银行、1家股份制银行在闽设立分行,新增各类银行网点230家、自助银行840家。推动有条件的农商行设立异地支行和发起组建村镇银行,“十二五”期间各县(市)至少组建1家村镇银行,支持开业一年以上的村镇银行向小微企业数量多、金融服务不充分的乡镇和行政村增设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再设立1~2家小额贷款公司。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帮扶民族乡加快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2]27号

  摘要:

  二、加大挂钩帮扶力度

  从2012年开始,省财政转移支付每个民族乡每年100万元;挂钩帮扶的省直单位和沿海经济发达县(市、区)每年筹措资金分别不少于100万元(列入预算);民族乡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区)分别安排配套资金各5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帮助民族乡发展特色产业和社会事业、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培育“造血”功能,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三、落实惠农民生政策

  省直各部门在制定各项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民族乡的实际,加大扶持力度,优先安排资金、项目,要将发展滞后的民族村列入新一轮扶贫开发重点村。挂钩帮扶的省直单位要主动协调其他省直部门,将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扶持老区发展、扶贫开发、农村饮水、农业“五新”推广、较大自然村村道硬化、一事一议、土地整理、环境保护、旅游发展、造福工程、民政福利、卫生医疗、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薄弱校改造、幼儿园建设、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专项资金在民族乡落实到位。省各类专项资金按扶持革命老区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2]29 号

  摘要:

  五、拓展新产品市场。强化甲供甲控政策,政府投资或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的电子信息类主要产品(包括信息技术服务)全部采用甲供或甲控;财政出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要指导建设单位从项目设计、选型、工程招标和施工各个环节支持使用本省信息产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经贸、财政等部门负责监督落实,监察部门负责对甲供甲控入围的供应商名录和产品目录确定过程的公平性、合理性、合规性实施监督。统筹省级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推进 LED 节能照明改造、北斗军转民产品、物联网、“三网融合”等示范应用项目。鼓励企业抱团“走出去”开拓国内外市场,对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给予补助。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外经贸厅省口岸办关于口岸通关和国税部门

  促进贸易便利化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12]85号

  摘要:

  一、海关服务便利化措施

  (一)提高通关效率。在有关单证和手续合法、有效、齐全的情况下,进出口货物经确定无需查验和缴纳税费的,自接受申报起,于一个工作日内于予以放行;需查验货物、情况正常的,验货完毕后半个工作日内予以放行;且缴纳税费的货物,海关收到盖有开户银行收讫戳的税、费凭证或者接受企业担保后,半个工作日内予以放行。

  (二)改革通关业务。进出口货物在福、厦关区内 “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

  (四)实行担保通关。在结合评估企业类别、资信、守法状况基础上,实行差别化担保通关措施。对AA类企业给予免担保通关待遇,非AA类企业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前提下,采取先放后税。

  二、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

  (一)改革监管模式。

  对一类企业实施信用监管、免于抽批检验的基础上,对产品质量稳定、自检自控体系完善的二、三类企业实施验证管理,降低二类企业的抽验比例至2%,降低三类企业的抽检比例至5%,对一、二、三类企业实行“边检边放”,综合提升出口工业品放行速度。

  (二)推进通关便利化。对产地为福建并从省内口岸出口的低风险商品,不论企业条件和产品装运方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出具通关单供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查验。

  (五)指导企业用好原产地优惠政策。凡属输台ECFA早收清单产品,采取随到随检、立等可取或是“送证上门”等鼓励和便利措施。

  (六)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对信用等级达B类以上的生产企业和A类代理报检企业均可办理无纸化报检。

  (七)加强检关协作。将诚信A类或分类管理一类企业纳入通关单无纸化试点范围。

  三、边防检查便利化措施

  (二)简化出入境检查手续。对往来港澳小型船舶边检手续,不再查验《航行港澳船舶查验薄》、《总申报单》和《船员物品申报单》;对闽台航线直航班轮免收《船员物品申报单》、《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出境自查报告表》,将每日每航在申报《船员名单》调整为每月第一次出境或入境申报,推行海港登轮证件“一证通”为符合条件的港口作业工人签发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长期登轮许可证,允许持证人在发证边检机关所在城市的任一港口登外轮作业。为在特定船舶上服务的外国籍船员和台湾地区船员签发年度多航登陆证件,简化船员登陆手续,推行诚信服务模式,根据《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ISPS规则),实行量化计分、分类服务,诚信度较高的船舶以船方自管为主。

 

  二○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

  工业稳定增长系列政策配套措施

  摘要:

  一、支持企业增加生产

  3、建立重点企业监测服务平台。将年产值五亿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各主要行业龙头企业和得到工业发展资金重点扶持的企业纳入重点监测服务对象。通过建立“福州市重点企业监测服务平台”,对企业生产经营动态进行跟踪服务;及时进行生产调度和要素保障;对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进行分门别类,提请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并做好跟踪、督促、通报工作。对重点监测服务企业,在资金扶持、市场开拓、融资服务、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8、继续执行甲控甲供政策。至2012年12月31日止,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不执行甲控甲供的必须向市政府作出说明。项目业主或甲供单位应严格按时归还地产企业材料贷款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停止拨付项目业主或甲供单位工程进度款。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2]35号

  摘要:

  一、优化外资结构

  (一)鼓励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投资总额5亿美元以上的在谈重大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招商经费支持。对引进500强跨国公司和台湾百大企业,在项目洽谈推进阶段,给予对外招商部门每个项目最高20万元的招商经费支持。

  (二)经认定的鼓励类外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享受省级进口贴息资金扶持。将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列为省“百项千亿”重点技术改造计划的支持对象,对企业购置国际先进技术设备,按购置费的5%优先给予补助。

  (三)对在省内纳税的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外资工业企业,以上年度为基数,分别按其地方级“三税”(主要按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20%、25%、30%奖励企业。对上年度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当年度“三税”比上年度增幅达30%以上的外资工业企业,其新增“三税”30%以上部分,按其地方级“三税”新增部分的30%予以奖励。以上奖励,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涉及省级、设区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按奖励金额同比例返还给县(市、区)。

  (四)国家、省关于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科技发展及总部经济的扶持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

  二、拓宽引资方式

  (五)鼓励省内企业主动承接境外优势产业资本和财务资本的并购。每年精心筛选推出一批融资额超千万美元的重点企业,对企业开展资产评估和制订商业计划书等前期费用给予50%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30万元。

  (六)引导境外上市企业以设立投资性公司和创业投资公司的方式返程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七)鼓励外商以持有的境外合法人民币出资。

  (八)支持外资企业以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外债以及外商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增资扩股,对上述新增的注册资本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和企业注册登记费。对促进企业增资扩股的对外招商部门按企业实际增资额的2%给予奖励。

  三、加强要素保障

  (九)将符合省重点项目入选条件的外资项目纳入或参照省重点项目管理,优先给予要素保障。对鼓励类外资项目,优先保障供地,并在确定土地出让低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重大项目使用林地、海域及围填海计划指标给予倾斜。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建设,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十)省级(以上)开发区应优先安排外资项目,其中,台商投资区应优先安排台资项目。

  四、提升服务水平

  (十五)对依法经营,但因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按时出资的外资企业,允许适当延长出资期限。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鼓励重点工业企业利用我省

  来水特丰时期扩大先进生产能力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12]334号

  摘要:

  一、适用范围。《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2012-2013年度福建省百家重点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闽经贸运行[2012]118号)公布的省百家重点工业企业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临时调整峰谷电价政策的高峰时段和平时段。高峰时段临时调整为每日的9:00-11:00、15:00-17:00和19:00-21:00,谷时段保持不变,相应增加平时段时长。

  三、实施时间。2012年6月至8月抄见电量。

  四、资金来源。因临时调整峰谷用电时段划分而减收的电费将多渠道筹措1.5亿元来解决,其中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5000万元。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执行峰谷电价的百家重点工业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供电单位

  1 福建省金纶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长乐市电力公司

  2 福建省长乐市金源纺织有限公司 长乐市电力公司

  3 福建省长乐市长源纺织有限公司 长乐市电力公司

  4 福建省长乐市锦源纺织有限公司 长乐市电力公司

  5 福建省长乐市同源染织有限公司 长乐市电力公司

  6 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 长乐市电力公司

  7 长乐力恒锦纶科技有限公司 长乐市电力公司

  8 长乐力源锦纶实业有限公司 长乐市电力公司

  9 福建锦江科技有限公司 长乐市电力公司

  10 福建省长乐市创造者锦纶实业有限公司 长乐市电力公司

  11 福建省长乐市金磊纺织有限公司 长乐市电力公司

  12 福建省长乐市金沙港针纺实业有限公司 长乐市电力公司

  13 福建经纬集团有限公司 长乐市电力公司

  14 福建省长乐市金鑫纺织有限公司 长乐市电力公司

  15 福建省长乐市金鹤毛绒有限公司 长乐市电力公司

  16 福建省长乐市金林来纺织有限公司 长乐市电力公司

  17 福建省长乐市金林生织造有限公司 长乐市电力公司

  18 福建吴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长乐市电力公司

  19 福建元成豆业有限公司 长乐市电力公司

  20 福建省长乐市华源纺织有限公司 长乐市电力公司

  21 长乐聚泉食品有限公司 长乐市电力公司

  22 福建省台福食品有限公司 长乐市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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