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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讨薪捅伤老板 二务工人员赔偿又获刑

http://www.clnews.com.cn  2016-12-05 15:03:58   来源:长乐新闻网  【字号

  近日,市法院对一起因劳资纠纷问题引发的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014年10月,24岁的湖北男子段某受雇到林某的长乐某针织厂务工,不久又介绍20岁的老乡陈某到该厂工作。林某在一次检查生产的针织产品质量时,发现段某与陈某二人负责生产的产品出现质量,认为二人工作没有尽责。段、陈二人对林某的看法不服,双方发生争吵,二人遂提出辞职并要求林某立即支付工资,林某不同意。事后,二人商量再次找林某讨要工资,如果林某不给工资就给他点颜色看看。2014年11月6日晚8时许,段某将自己准备的一把弹簧刀交给陈某带着,二人到针织厂内林某办公室,向其再次讨要工资无果后,陈某趁林某转身关门之机持刀捅刺林某后背,段某亦上前按压林某,陈某又用刀连捅林某,致其手臂等处受伤。二人刺伤林某后逃离现场。事后经法医鉴定,林某右侧血气胸,伴右肺萎缩31%,其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段某逃离长乐,2015年3月在湖北某车站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陈某向案发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段某、陈某共赔偿被害人林某共计9万元,取得林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段某、陈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陈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该案缘由催讨工资引发,段某、陈某案发后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对段某、陈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予以宣告缓刑。法院综合考虑二人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以段某、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吴航乡情记者 海风 通讯员 金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