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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当科目一考试作弊“二哥”,组织考试作弊罪了解一下

http://www.clnews.com.cn  2019-08-21 16:28:39   来源:吴航乡情  【字号

  日前,在长乐法院刑事审判庭上,被告人陈某、潘某悔恨万分。他们因为充当介绍人和中间人,伙同他人在国家统一组织的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中组织作弊,被长乐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因酒驾导致重考科目一的林某某与被告人潘某协商帮助林某某作弊。潘某与被告人陈某联系,陈某同意联系考试作弊人员,并要求考试成功后收费1.5万元。在林某某与潘某后续接洽中,潘某自行加价1千元作为介绍费,与林某某谈妥以1.6万元价格帮助其作弊。5月中旬,林某某预约科目一考试成功,经潘某通知后,陈某联系作弊人员同案犯叶某某、廖某某(已判决),要求两人准备作弊设备等事宜,并将叶某某手机号码提供给潘某,让林某某自行联系叶某某,潘某遂将手机号码提供给林某某。次日,叶某某将作弊设备安装在林某某身上,林某某进入考场,廖某某通过设备将答案告知林某某帮助作弊,后参与作弊人员当场被查获。11月,潘某和陈某分别投案。

  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遂作出以上判决,目前判决已经生效。此前,长乐法院已经分别以组织作弊罪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廖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对涉案作弊设备予以收缴。

  法官提醒,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非法出售或提供国家规定的考试试题、答案、以及代替他人或者找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已入刑。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想以此牟利者当悬崖勒马,避免重蹈覆辙。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考试”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设置的考试,包括国家教育考试,如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职业资格类考试,如公务员考试、法考、教师资格证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水平测试类考试,如驾照考试、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考试等。

  “组织作弊”是指在国家考试中组织、指挥、策划作弊行为。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通讯员 林旻煜 梁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