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1月,闽清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浙江某公司投诉称,某鞋店在招牌上使用该公司某品牌文字商标标识,涉嫌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男鞋内侧以及鞋盒处使用了上述公司某品牌文字图形组合标识并标有“®”注册商标标识,且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注册证,中国商标网也未查询到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注册信息,该情形属于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行为。依据相关法规,对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俞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