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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暂行办法

http://www.clnews.com.cn  2015-03-13 12:14:53   来源:长乐市纪委  【字号

  长乐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检查考核暂行办法

  中共长乐市纪委

  (2014年8月)

  中共长乐市委:

  为进一步促进党委(党组)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切实承担监督责任,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2010〕19号,以下简称《规定》)、《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委〔2011〕5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委〔2011〕9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中共长乐市委、长乐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委〔2012〕9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考核对象

  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二、检查考核原则

  坚持全面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年终考核与日常督查相结合、群众评议与组织评价相结合、切实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惩严明、注重实效。

  三、检查考核内容

  1、党委(党组)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主要是履行选好用好干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工作,以及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

  2、纪委(纪检组)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主要是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监督检查,查办违纪案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的情况。

  3、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福州市委、福州市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以及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等情况。

  4、中央纪委、省纪委、福州市纪委以及市纪委部署的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5、上一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6、《规定》和《实施办法》、《实施意见》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它需要检查的事项。

  四、检查考核方式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可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绩效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等工作相结合,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采取全面自查和组织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各乡镇(街道)、市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实行量化考评;对领导干部评价主要采取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

  各乡镇(街道)、市直部门(单位)根据《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方案》规定内容进行自查,并按时提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自查报告。在此基础上,市委将组织检查考核组,按照“述责述廉、民主测评、问卷调查、个别谈话、走访基层、查阅资料、综合评价、情况报告、反馈意见、落实整改”等方式进行检查考核。根据实际情况,检查考核方式、程序可进行调整。

  五、计分办法

  (一)对领导班子检查考核

  采取百分制计分办法。其中,年终检查考核得分占50%,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得分占25%,日常工作考核得分占25%。具体计算公式:总成绩=年终检查考核得分×50%+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得分×25%+日常工作考核得分×25%+加分因素得分-减分因素得分。具体的评分细则由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年检查考核的内容制定。

  1、年终检查考核得分由各检查考核组按照检查考核评分细则逐项评分。

  2、领导班子民主测评设“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对应分值:90分、80分、70分、60分。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分值=参与领导班子民主测评者的测评分值相加/有效票数。

  3、日常工作考核得分由市纪委、监察局、效能办根据各单位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结合专项督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4、加分条件(考核总分已达100分的不再加分)

  (1)经验介绍。在省、福州市或我市反腐倡廉经验交流会上介绍经验,作大会发言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2)表彰奖励。反腐倡廉建设专项工作受到省、福州市或我市表彰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3)工作创新。反腐倡廉某项工作被确认为省、福州市或我市试点的,每项分别加3分、2分、1分。

  5、减分条件

  (1)承担的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落实不到位,被省、福州市或我市通报批评的,每起分别扣3分、2分、1分。

  (2)因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违纪违法问题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被市级及市级以上部门查处的,每起扣2分;对有案不查、压案不办的,每件扣2分。

  (3)不能按规定要求报送反腐倡廉工作材料、提供信息、参加会议、完成交办事宜的,酌情扣1-2分。

  (4)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其他成员、机关工作人员被市级及市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效能建设机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效能告诫的,每人次分别扣3分、2分、1分。

  (二)对领导干部检查考核

  主要采取民主测评方式进行,设“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评议结果以领导干部民主测评表中的“称职率”(称职率=称职票数/有效票数)作为参考,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后确定等次。

  民主测评内容主要根据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遵守和执行《廉政准则》以及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勤政廉政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六、检查考核等次

  (一)对领导班子的检查考核

  分乡镇(街道)和市直部门(单位)两类,检查考核结果按总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二)对领导干部的检查考核

  民主测评称职率≥90%的,确定为“称职”;70%≤称职率<90%的,确定为“基本称职”;称职率<70%的,确定为“不称职”。

  1、乡镇(街道)、市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检查考核总成绩排名最后一位且低于70分的,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检查考核结果确定为“不称职”。

  2、乡镇(街道)、市直部门(单位)领导干部个人年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效能告诫2次以上(含2次)的,当年度的检查考核结果确定为“不称职”。

  3、任期内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的下属工作人员受到市级及市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的党纪政纪处分2人次以上(含2人次)的,分清责任后,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当年度的检查考核结果确定为“不称职”。

  七、检查考核结果运用

  (一)领导班子

  1、对总成绩排名前三位且高于90分的乡镇(街道)、市直部门(单位),给予表彰;

  2、对总成绩排名最后一位且低于70分的乡镇(街道)、市直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3、被通报批评的乡镇(街道)、市直部门(单位),取消其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4、连续两年总成绩排名最后一位且低于70分的乡镇(街道)、市直部门(单位),建议市委对该乡镇(街道)、市直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进行调整。

  (二)领导干部

  对领导干部的检查考核结果将与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等挂钩。对总成绩排名最后一位且低于70分的乡镇(街道)、市直部门(单位),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确定为“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必要时建议市委进行组织处理。

  八、检查考核的组织领导

  检查考核工作在市委统一领导下,每年组织一次,检查组由市委、市政府党员领导担任组长,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从市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检查工作由市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

  本办法由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