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长乐市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 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长乐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
http://www.clnews.com.cn 2015-03-13 12:25:16 来源:长乐市纪委 【字号 大 中 小】
长委〔2014〕67号
中共长乐市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
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市直各党(工)委、党组,各部、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长乐市委
2014年11月20日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
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和<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委发〔2014〕18号)、《中共福州市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委发〔2014〕15号)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着力构建责任明晰、追责到位、措施有力的责任保障体系,推动各级党委(党组)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促进各级纪委(纪检组)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为全面融入福州新区开放开发,进一步加快长乐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二、党委主体责任
党委主体责任包括领导班子集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
(一)党委领导班子责任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全程参与检查考核工作;定期向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2.健全工作机制。坚持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健全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及时调整充实机构人员力量;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督促下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延伸督促农村、社区、企业、学校、医疗卫生等基层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
3.深化作风建设。牢固树立党的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查处和纠正“四风”突出问题;大力弘扬“马上就办”优良作风,提升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加强纠风专项治理,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模范带动、切实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4.选好用好干部。认真落实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构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着力培养和选拔新时期好干部;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实行干部“带病提拔”责任倒查制度,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监督,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与腐败问题。
5.支持履行职责。改进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责,健全完善反腐败体制和机制建设。全力支持和保障执纪执法机关办案,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进一步转变职能,聚焦主业,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更加有效地反对腐败、惩治腐败;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纪委(纪检组)专职干部,关心支持执纪执法干部成长。
6.推进源头治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省委、福州市委以及市委《实施办法》,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与法规制度,对党员干部的小节问题及时提醒、及时纠正,切实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做好反腐倡廉新闻宣传;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制度建设,突出制度的刚性标准,提高制度的执行力,逐步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7.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健全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谈话和诫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重要工作制度;加强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强化权力运行全过程监督,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监督,认真推行办事公开制度,推动权力公开透明阳光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8.推动整改落实。加强对巡视联络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切实提高服务水平。积极配合省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认真抓好巡视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及时报告整改落实情况;认真抓好上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制定整改方案,研究整改举措,及时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二)党委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必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好班子、做好表率,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1.落实“四个亲自”。(1)重要工作亲自部署:主持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范围和任务分工;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参加涉及反腐倡廉全局性会议和活动,及时签批反腐倡廉工作文件。(2)重大问题亲自过问:对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亲自过问、认真研究;对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亲自约谈,督促整改;对本地区、本单位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诫勉谈话,督促纠正。(3)重点环节亲自协调: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协调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政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对于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亲自协调、明确职责、理顺关系,确保工作运转顺畅。(4)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及时听取重要案件查办情况报告,认真督办重要案件;及时研究执纪执法机关查办案件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坚决制止说情、阻挠甚至威胁、干扰办案工作的行为。
2.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监督,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廉洁从政、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3.坚持原则、以身作则。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强化自身作风建设,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勤政廉政,带头开展廉政宣传教育、带头作出廉政承诺、带头讲廉政党课、带头接受监督;切实管好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三)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一岗双责”责任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1.落实分管职责。主动将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定期召集反腐倡廉专题会议,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实现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定期研究、检查和报告,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信访举报、突出问题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具体批办、协调查处。
2.加强日常监管。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开展经常性廉政教育与谈话提醒,定期或不定期对分管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实。
3.自觉接受监督。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执行《廉政准则》等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强化自身作风建设,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管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三、纪委监督责任
纪委(纪检组)要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落实“三转”要求,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主业、担当主责,加强监督执纪问责。
(一)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上级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向党委(党组)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议;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协助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二)严格纪律监督。认真开展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省委、福州市委以及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纪行为。
(三)加强监督检查。按照市纪委《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若干意见督查工作的通知》(长纪综[2013]3号)要求,督促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持之以恒纠正“四风”问题,认真落实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加大执纪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通报曝光典型案例,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中央及省委、福州市委以及市委的规定要求。
(四)严肃查处案件。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严肃查处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改革完善办案工作体制和机制,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的同时必须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作用,加强纪委、检察院、法院和公安机关、审计机关在查办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涉嫌犯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进一步规范线索移送、立案调查、核实取证、案件移送等协作程序,健全防逃追逃协调机制,形成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严格办案程序、严明办案纪律,切实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实施“一案双查”,提升查办案件的治本功效。
(五)强化党内监督。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对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党组织关系在本市的机关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
(六)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清理、修订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不断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强化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突出制度的刚性标准,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四、责任追究
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都要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对履行责任不力的,要实施责任追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落地生根。责任追究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干部。党支部及其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一)责任区分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或不当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可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或不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应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二)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失责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
1.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事项不传达、不部署、不检查落实的;
2.对上级领导机关部署的检查考核、专项治理等工作,不主动配合,不组织开展,不认真整改、消极应付的;
3.对上级领导机关批办、批转的违纪违法案件或信访案件应付、拖延,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4.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不分解,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检查不到位的,以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5.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6.监管不到位,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本级机关工作人员、直接管辖的下属单位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
7.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造成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
8.故意隐瞒违纪违法问题,不向上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报告,或借故拖延不查处的;
9.为违纪违法责任人开脱、袒护、包庇,甚至指使、纵容下属阻挠、干扰,人为制造办案障碍的;
10.其他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形。
(三)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的失责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的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执行纪律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以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2.对职责范围内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不力,对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四风”问题不调查、不核实、不研究处理的;
3.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研究部署、不监督检查的,或对本级或下属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压案不报、瞒案不查的;
4.实施责任追究不到位,“一案双查”制度不落实的;
5.对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不教育提醒,不督促整改,导致管辖范围的纪检监察干部严重违纪的;
6.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制约不力,导致管辖范围的纪检监察干部发生以权谋私、违纪违法问题的;
7.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甚至包庇袒护、阻扰查处的;
8.其他落实监督责任不力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形。
(四)责任追究方式
1.领导班子集体责任追究方式: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纪委(纪检组)因监督责任落实不力,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调整处理。
2.领导干部个人责任追究方式:党委(党组)领导干部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纪委(纪检组)领导干部因监督责任落实不力,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已退休但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需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出现问题后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从重追究责任。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通过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3.责任追究的启动程序: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按照提出建议、启动调查和实施追究的程序展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和权限向同级党委(党组)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党组)研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4.责任追究的结果运用: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运用,按照《长乐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暂行办法》(长委办[2014]56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应该追究责任故意不追究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纪律处分。
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将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及时向上级党委(党组)、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同时送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五、保障措施
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在工作实践中既要严格执行已有的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又要结合新形势新要求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新的制度规定,确保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的有效落实。
一要认真实行“双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委、市纪委专题报告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下级纪委(纪检组)应当向上级纪委定期报告、专题报告、即时报告、处置反馈制度等。
二要认真组织开展述责述廉工作。各级党委(党组)要组织本乡镇(街道)、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展述责述廉工作。推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向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述责述廉并接受现场质询和测评,原则上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在一个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现场质询,就党风廉政建设相关问题进行点题述廉。积极探索并逐步推行党政主要领导向上级纪委全会述责述廉并接受评议制度。
三要认真实施廉政谈话提醒。各级党委(党组)要根据中共长乐市纪委、中共长乐市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健全市管干部廉政谈话提醒机制的意见》(长纪综[2014]5号),认真实施任职廉政谈话、信访谈话、审计谈话、案后整改谈话、廉政责任谈话等。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
四要认真实行诫勉谈话、函询与纪委书记约谈。各级党委(党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不认真履行职责、选人用人失察、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纪委(纪检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勤政廉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并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纪委(纪检组)负责人要对存在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评议满意度较低的乡镇(街道)、市直部门和单位,采取个别约谈、集体约谈、常规约谈、专题约谈等方式,约谈下一级纪委(纪检组)书记(组长),督促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五要认真组织开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各级党委(党组)要按照《长乐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将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纪委落实监督责任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情况作为检查考核的重点内容,并对发现问题进行通报曝光。各级纪委(纪检组)要积极协助党委(党组)开展检查考核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实施责任追究。
六要认真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凡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地区、单位,要责成相关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写出责任分析检查报告,并以案为例,开展警示教育;要认真实行“一案双查”制度,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切实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追究责任要以上级纪委为主,保证责任追究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