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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http://www.clnews.com.cn  2012-10-25 10:23:26   来源:长乐政府网  【字号

  长乐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委、办、局(公司),滨海工业区管委会、航空港办、闽江口办: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闽政发明电〔2012〕4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2〕166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长乐生态市建设,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生态市创建

  (一)加快推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严格按照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整改任务,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城区内河水环境整治,有效落实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确保2013年长乐市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环保局、经贸局等相关部门)

  (二)加快推进国家级生态市创建。

  1.实现长乐市2013年前国家级生态市创建目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级生态市建设任务要求,制定创建计划,加强组织实施,加快推进生态示范区创建。抓好生态乡(镇)、生态村的创建工作,明确以乡(镇)、村两级为生态创建重点,全面加快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环保局)

  2.加强监督考核。各级各部门要将生态创建工作列入工作重点,按照《长乐市生态市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由市发改局、市环保局负责监督考核。(责任单位:市发改局、环保局)

  3.加大资金投入。加大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资金投入,为生态创建提供经费保障。(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财政局)

  二、持续深化环评审批工作

  (一)继续强化环评审批服务。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落实省环保厅关于豁免环评的项目目录,减少环评审批项目。对通过规划环评的区域,继续对其具体项目环评予以简化。加强区域重点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梳理重大项目环评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历史遗留问题,指导、帮助企业整理到位。(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二)积极推进规划环评。2012年底前,完成滨海工业区规划环评。加强规划环评引导作用,积极促进污染企业搬迁,引导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发展,实施污染集中控制。(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滨海办、航空港办、闽江口办,市直各有关单位)

  (三)强化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对以往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梳理清查,重点开展各工业园区项目、重点流域环境整治项目、污染减排项目,以及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等污染型项目的督查。有效落实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控制。对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及时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对不符合竣工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限期整改,未按时完成限期整改的,加大处罚力度,促进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落实。(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滨海办、航空港办、闽江口办,市环保局)

  三、大力推进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1、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认真贯彻实施《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加大饮用水源地保护监管力度,制定并完善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水源建设,确保紧急情况下供水安全。各有关乡镇(街道)要成立水源监管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做好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积极推进大樟溪引水工程建设。着力推进莲柄港等重要河道综合整治,逐步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环保局、水利局、住建局)

  2、深入推进养殖业污染治理。全面关闭、拆除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并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养殖污染回潮;禁养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在2013年底前完成全过程综合治理或实现生态种养。加强养殖布局、养殖数量、治污模式等方面督促检查和技术指导,停止向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发放猪耳标,因地制宜建立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农业局、环保局)

  3、扎实开展乡镇生活污染治理。结合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流域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案、生态乡镇创建等工作,加快推进各乡镇(街道)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13年,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建立垃圾中转或处置设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实现行政村全覆盖,80%以上的乡镇(街道)驻地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将重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列为扶持对象,研究制定乡镇污水处理设施产业化的政策措施;将重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进行分解,并做好监督落实。(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住建局、发改局)

  四、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

  (一)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抓好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推进重点企业采取节能低碳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福州市政府对有关行业整治的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生产线。加快市牲畜定点屠宰场建设,淘汰关闭小型屠宰场。大力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第三产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从源头上控制能耗增长。(责任单位:市经贸局、发改局等相关部门)

  (二)推进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加大城区污水处理厂和滨海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力度,提高城区污水处理厂和滨海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率和收集率,达到设计能力的80%以上。加快潭头污水处理厂建设,争取2013年建成。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城区污水处理厂和滨海污水处理厂2012年底前按照国家环保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要求实施处置。(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滨海办、潭头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单位)

  (三)加强重点企业脱硫脱硝。华能福州电厂2012年底前全部取消脱硫烟气旁路,综合脱硫效率要达95%以上;二期工程2012年底前建成投运脱硝设施,脱硝效率要达80%以上。加大非电行业锅炉(炉窑)脱硫脱硝力度,鑫海冶金有限公司11月底前完成1#、2#烧结机烟气脱硫设施改造工程并加强3#烧结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管理,确保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加快推进印染企业集中供热,积极开展非电脱硝试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经贸局)

  (四)强化机动车污染减排。加大老旧机动车淘汰力度,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严格机动车排放源头控制。

  (责任单位:市经贸局、环保局、公安局)

  五、加强海洋环境保护

  (一)研究制定近岸海域水环境整治方案。提升环境质量,确保2015年全面实现我市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推进海洋生态补偿,对新建及改、扩建涉海项目必须落实海洋生态补偿。(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

  (二)严控陆源污染入海。加大对沿江、沿海城镇和村居垃圾清理、收集处置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监管,严防垃圾入海;沿江、沿海乡镇(街道)负责设施达标建设和垃圾清理、收集处置。(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住建局、环保局、水利局)

  (三)全面开展海漂垃圾清理。与“清洁家园行动”、“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等环境治理活动相结合,纳入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并对完成情况进行专项考核。(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完善环境风险防范

  (一)完善环境应急管理机制。加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确保预案能够在环境突发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启动。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进一步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二)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2013年底前,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环保、消防、交通、国土、海洋渔业、安监等部门联动处置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明确分工,发挥合力,妥善处理环境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消防大队、交通局、国土资源局、海洋与渔业局、安监局)。

  (三)持续深化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在建立环保“一企一档”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重金属行业、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企业、沿海地区陆源溢油企业、重点流域周边污染企业等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督促完成污染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指导污染企业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依法停产整治或关闭污染严重的企业(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四)全面加强环境应急保障。2013年底前环境应急机构达到国家环境应急标准化达标验收标准,配备人员、基本装备,保证业务用房,落实运行经费。建立健全市级环境应急处置储备物资库,采取自建、依托企业建设等方式建设应急物资库,完善各类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能力水平(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七、健全环保体制机制

  (一)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加强环保责任考核。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有效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完善环境保护绩效评价体系,并纳入绩效考核,考核结果要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加强政府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完成生态创建、流域水环境整治、主要污染物减排等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有明显的环境行政不作为等情形,严格行政问责。(责任单位:市监察局、效能办、环保局)

  (二)加大环境保护投入。把环保投入作为财政支出和预算保障的重点,确保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大力推广“排污者付费,治污者受益”的价格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污染防治、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营运,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产业化。市财政进一步扩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的资金规模,进一步加大生态补偿力度,推进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全面推进监察、监测等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机构建设,探索推行长乐滨海工业区等环境重点、敏感区域环境保护派出机构监管模式。健全农村环境监管机制,全市所有乡镇(街道)成立环保工作站,配备专职环保人员。完善城市空气质量、重点流域、饮用水源重点监控点位和自动监测网络,“十二五”期间全市更新3 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环保局)

  长乐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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