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办证对象
1、户籍在本省或者婚嫁并常住本省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之前。
2、夫妇双方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十四周岁前死亡的,现存活的子女未满十四周岁;
3、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十四周岁;
4、再婚夫妇,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十四周岁。
二、办证机关
已婚育妇常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常住地不明确或者多处事实常住地的,已婚育妇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办证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出生证明(或者收养证)及复印件;
3、夫妻及子女二寸合影相片一张;
4、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四、办证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20日内作出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发放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