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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http://www.clnews.com.cn  2012-12-17 10:53:08   来源:长乐市人民政府  【字号

  一、办证对象

  1、户籍在本省或者婚嫁并常住本省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之前。

  2、夫妇双方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十四周岁前死亡的,现存活的子女未满十四周岁;

  3、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十四周岁;

  4、再婚夫妇,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十四周岁。

  二、办证机关

  已婚育妇常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常住地不明确或者多处事实常住地的,已婚育妇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办证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出生证明(或者收养证)及复印件;

  3、夫妻及子女二寸合影相片一张;

  4、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四、办证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20日内作出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发放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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