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办证对象
户籍在本省或婚嫁并常住在本省、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夫妻。
二、办证机关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三、办证材料
1、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提交男女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合照2寸相片一张;育妇妇检证明;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单位)出具的《长乐市申请第一孩证明》。
2、申请再生育的,到所在村、居领取《申请再生育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按栏目内容填写;男女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一孩已申报户口)原件及复印件;育妇妇检证(再婚的育妇系初婚要市计生服务站妇检证明);夫妻合照2寸相片一张。
四、办证程序
1、生育第一孩的,当事人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再生育的初审机关,收到有关材料后,对于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并限期补齐;自收齐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
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后,在20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殊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再生育的书面决定,同时发给生育服务证。
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再生育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