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乐市教育局
各中学: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选派第十五批支教教师赴宁夏工作的通知》(闽教办人[2013]24号)和福州市教育局有关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拟选派中学教师赴宁夏支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教教师对象和人数
今年,我市选派赴宁夏支教教师1名,支教期限一学年(2013-2014学年)。凡初中生物、地理、历史、美术教师和高中化学、地理教师愿意参加支教,均可申请。
二、赴宁夏支教教师享受的优惠政策和待遇
1、支教教师在支教期满后,符合申报当年的职称晋升(聘任)有关规定前提下,已取得高一级教师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申请竞聘高一级教师职称,考评分数给予一次加分10分;未取得高一级教师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申请晋升评聘高一级教师职称,考评分数给予一次加分10分。中级、高级评审或聘任仅可享受加分一次。
2、在支教期间,按满教学工作量计算,工资、福利在原单位照发,每学年(按12个月计)每个月再给予3000元伙食补助费。
3、属于城区中学的教师,支教期间的经历认定为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4、支教年限计算为担任班主任的年限。
支教工作是一项光荣的政治任务,各校要大力宣传,鼓励动员广大教师踊跃报名,也希望广大教师主动申请,于6月18日前直接与人事科黄魁同志联系,联系电话:28923771 28936296。
长乐市教育局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