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福州市政府《关于研究我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0】344号、《福州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意见》精神,零售网点每个村不超过2家、每个社区不超过1家原则。市烟花办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遵循“方便市民、阳光操作”的原则,现将申请经营烟花爆竹许可的相关条件公布如下:
一、公布时间:2014年12月1日-12月10日
二、受理时间:2014年12月8日-12月17日(双休日除外)
三、受理地点:长乐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
四、申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查书;
(2)零售点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身份证并复印件各一份;
(3)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安全知识培训证明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核准手续;
(5)固定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上必须标明用于经营烟花爆竹零售);
(6)经营场所平面图、方位图;
(7)消防器材配备情况说明;
(8)安全警示标志实物照片;
(9)安全管理制度。
五、咨询电话:22055609
长乐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