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等上级有关规定,遵循“方便市民、阳光操作”的原则,现将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2015年11月6日-11月19日(工作时间)
二、受理地点:长乐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三、申请条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查书;
(2)零售点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随带原件核对);
(3)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安全知识培训证明复印件(或在限定期限内提供培训证明);
(4)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核准手续;
(5)固定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上必须注明用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
(6)经营场所平面图、方位图;
(7)消防器材配备情况说明;
(8)安全警示标志实物照片;
(9)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关事项:
(1)零售网点原则上每个村不超过2家、每个社区不超过1家。
(2)零售点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五、咨询电话:22055081
特此公告(公告时间2015年11月6日至13日)
长乐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