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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晒我的梦(之二)

http://www.clnews.com.cn  2014-02-28 10:16:54   来源:吴航乡情  【字号

  (五)

  91年《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其中有督促程序的规定;之前我研读台湾的《六法全书》,内中也有此程序。相对于《民诉法(试行)》,这个程序规定是新内容,因此在学习时就多加思考,有我自己的见解,于是写了一篇论文。这文章涉及法学理论,遵循文责自负原则,署自己的本名(非笔名),也作为调研文章上送,《福建司法》刊出。

  不久,突然接到《法学》编辑部来信,说决定刊出此文,要求不得另投它刊。我回信同意。几天后就寄来校样,我校对签字后寄回。刚刚进入90年代,E-Mail 还没有普及使用,与编辑部还是靠传统的邮寄方式联系。

  翌月出版的《法学》就刊出了我的这篇文章,编辑部寄来了样刊。

  过了两三期,《法学》刊出一篇与我商榷的文章,好像是江西省高院(或是一个中院,记不清了)的一位法官写的。能引起讨论、引发争议,是值得关注的问题。但是,我自知深浅,不敢贸然再继续参与讨论。

  (六)

  收到样刊没有特别的欣喜,对于手写文字变成报刊上的铅字,自己早就经历过。不过,很客观地说,《法学》是法学理论研究的前沿阵地,即使象我所写的这样短文,刊发也不容易。写这篇文章的初衷,是为了完成调研文章的任务,根本没想要发表,能刊发,却算是意外。所谓“意外”,本来更多的是产生负面作用。比如套套脱落或破了洞洞,出现意外,不想要,就得按电视广告说的找无痛什么流。“无痛”可以作为卖点,可见什么流原来就可能会痛。本来很爽很爽,却附随着很痛很痛,这纯粹由“意外”引发。但我的这个意外,也引发了一些些趣事糗事,那可不算是负面的——

  在《法学》的文章刊发后,接到一封印有“中国人事部专家服务中心”的红头函件,要了解我发表文章的情况,包括其它文体。我就应其具体要求将情况如实相告。而后又告知,要把我的“业绩”收入《中国专家大辞典》,并将拟好的文字寄来,由所在单位盖章认可,言明不收费。

  我依照这“服务中心”的要求办了。

  (七)

  过段时间“服务中心”来信告诉,《大辞典》已出版,我被收入第十一卷,问是否要购买。既然这书上有我,就买一本嘛。

  书寄来,由中国人事出版社出版,印刷很精美,烫金封面,16开张,有10公分厚。本卷收近万名专家学者业绩,分为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等26类,以姓氏笔画排列;我被收录在政法专业类。

  读着,一种莫名的羞愧感油然而生,狠狠地骂自己一句:幼稚!倒不是花了269元的购书款。

  于是,赶紧把这书冰封冻结藏匿起来。

  还有一件事,长乐市八届政协领导把我作为法学专业人才增补为委员,上报决策机构审批时,遇到质疑:全市政法名校毕业、从事法律工作佼佼者众,唯独你某人典型?当时主政领导就是法学名校毕业,俗话说“骗施主有余、瞒同道不过”,当他获悉我在《法学》上发表过文章,OK,马上绿灯。这样,我在市政协连续三届担任委员,在任期间也发挥了工作特点,曾被评为优秀委员。

  (八)

  发表过这篇文章以后,我就再没有写法学论文。我闲时会创作一些文学作品,想着发表,需要受众;而学习法学,只是为了提高自己素养,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效果。自知,植物生长,没有牢固而茁壮的根本,长不成大树,成不了材;即使有茂盛的叶、妖艳的花,长得再疯狂,至多只是一丛灌木。

  就法学而言,我缺乏系统的基础知识,虽然也参与法律业大(专业证书)学习,那学的毕竟粗浅。后来我工作的助手都是名牌大学法律专业的学士、硕士,相形见绌,显现自己浅薄与粗劣。

  新法不断出台,旧法不断修正,想获得更多的知识,长期订阅《司法文件选编》,填鸭子式的囫囵吞枣,都来不及消化。《物权法》出台,参加国家法官学院培训了十多天;《合同法》颁布,高院的培训班去了,中院的培训仍然去,中院来长乐专门办辅导班,又参加了。平时事务杂,记性差,学的乱七八糟,掌握得支离破碎。说件惭愧的事,前不久有人问我有否老年人保障法,我说不知道。上网一查,早就颁布实施,而且都进行了修订。这样的法律,其中的规定都被常用的法律所涵盖,在实践中适用得非常之少,因此滑入了我认知的盲点。(未完待续)

  (作者 阿 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