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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甲交通肇事后逃逸 因认罪认罚被从宽处理

http://www.clnews.com.cn  2018-11-07 15:54:34   来源:吴航乡情  【字号

  长乐新闻网讯 2017年10月某日,被告人高某甲驾驶小型轿车,沿长乐金峰镇胪峰大道由东往西方向在路右机动车道行驶,途径金峰镇六林加油站路段时,因未注意观察路况、减速慢行,遇况临近采取措施不及致其驾驶的轿车与路中隔离栏杆及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胡某乙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乙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其驾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高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10月29日被告人高某甲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因被告人高某甲归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自首,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故此长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制度,于2018年1月29日向法院起诉并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建议。长乐区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并根据长乐区检察院提出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于2018年2月2日对被告人高某甲从轻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刑法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并于2016年11月16日印发。为确保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该办法第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上述制度实施后,长乐区人民检察院对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被告人高某甲依法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区检察院 陈文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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