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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专科学校(二)

http://www.clnews.com.cn  2014-03-21 08:43:11   来源:吴航乡情  【字号

  二、律学

  中国古代学习法律的高等专科学校。中国最早提出创设律学的是南齐的廷尉孔雅。他于齐武帝永明九年(491年),上书要求国学置律助教,依“五经”例,国子生经过策试,优秀的可擢用为执法官职。他的建议虽被采纳,但并未实行。当时太学虽然没有律学一科,但在廷尉的府中已有律博士。

  南朝梁武帝萧衍天监四年(505年),仿宋设学馆,招纳后进,置五经及律学博士各1人,这是律学成为专门学校的开始。隋文帝时虽设律学,但不像其他专科隶属国子寺,而属于大理寺管辖。

  唐代从武德初年始置律学,隶国子监,中经高宗两次废置,于龙朔二年(662年)恢复后,改隶详刑寺。从此律学才得到稳定的发展,直至唐末唐代律学设博士3人,助教1人,学生50人,多来自中下层,八品以下子弟及庶人通律学者,年龄在18-25岁之间,都有资格入学。学生在校主要学习律令,兼习格式、法令。“律”的主要内容有12部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门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格”指百官有司所常行的事;“式”指所常遵的守法;“令”指尊卑贵贱的等数。如果违法的,用律来裁判。高宗初年令律学之士撰律疏;德宗时又令律学之士选编历来的制奏谳。律学学生还要选学大经(《礼记》、《春秋左氏传》),中经(《诗》、《周礼》、《仪礼》),小经《易》《书》《春秋公羊传》《梁传》《孝经》《论语》)。学习期限6年,考试分旬试和岁终试两种,毕业后即获得参加科举考试的资格。学生连续6年通不过毕业考试,即罢废。初入学的学生,交绢一匹,酒脯若干,尽束礼。唐代教育制度与其科举制度密切相关,学生毕业后,必须通过科举选拔,才能得到作官的资格。当时科举考试设有明法科,为六科之一,是律学生踏入仕途的关口。考试除儒家经典外,要试律七条,令三条,律学的教学直接为科举服务。

  宋初依唐制置律学博士,掌授法律。神宗时锐意改革旧制。有鉴于当官的没学过法,典狱者未习过狱,所习非所学之积弊,十分重视培养有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的人才,于熙宁六年(1073年)下诏在国子监设律学。置教授4人,凡命官、举人皆得入学,各处一斋。举人得命官2人保任,先入学听读,而后补试,入学考试分断案、律令两类,习断案的,试案一道,每道叙列刑名五事或七事;习律令的,试大义五道。学生在校学习断案、律令、古今刑书和新颁条令。凡朝廷所颁条令,刑部立即送学。每月公试1次,私试3次,略如补试法。学生毕业后,经过新科明法的科举考试,进入仕途。

  律学从梁武帝创立,直到宋末,其间虽几经兴废,仍然延续了700多年之久,是中国历史上存在时间最长的专科大学。  (待续)

  (作者 何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