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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乐市委关于印发《长乐市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

http://www.clnews.com.cn  2015-03-13 11:19:28   来源:长乐市纪委  【字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各党(工)委、党组,各部、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

  现将《长乐市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施行《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各级纪委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承担监督责任,协助党委抓好《实施办法》各项任务的落实。市直各单位既要抓好各自承担的任务,又要认真指导本系统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多措并举,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任务落实。

  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情况的检查指导。各级各部门对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中共长乐市委

  2014年3月25日

  长乐市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福州市第十次党代会以及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加强我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中发〔2013〕14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划》)和省委《福建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闽委发〔2013〕15号)、福州市委《福州市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榕委发〔201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明确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以改革精神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坚定不移转变作风,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按照教育、制度、惩治“三位一体”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为建设更加开放美丽和谐幸福的新长乐提供有力保障。

  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取得人民群众比较满意的进展和成效。党的作风建设深入推进,“四风”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党风政风和民风社风有新的好转;惩治腐败的力度进一步加大,纪律约束和法律制裁的警戒作用有效发挥;预防腐败工作扎实开展,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显著增强。

  二、狠抓作风建设

  (一)扎实推进党的作风建设,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党组织要把管党治党作为主要职责和根本任务,坚持党组织从严抓党风,牢记“两个务必”,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以及艰苦奋斗、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坚持对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建立健全党员党性教育和分析的机制与办法,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机制。落实抓党风建设的工作责任,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各级领导干部要讲党性、讲原则,清正廉洁,保持共产党人政治本色。(牵头单位:市纪委;协办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教育工委、市直机关工委、市经贸局)

  (二)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福州市委以及市委实施办法,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坚决纠正“四风”,不断改进学风文风会风。从具体问题抓起,针对“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一个时间节点一个时间节点地开展专项整治。强化制度刚性约束,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办公用房清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切实解决违反规定和标准享受待遇等问题。从严从紧制定我市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纠正打折扣、搞变通行为,坚决防止反弹。各级领导干部要紧密联系思想、工作、生活实际,认真对照检查,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铁面执纪,严肃查处和通报、曝光违纪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协办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外事侨务办、市效能办、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政府纠风办)

  (三)努力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福州市委以及市委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联系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查摆“四风”问题,以整风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整改脱离群众、作风漂浮等问题。全面总结教育实践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持续深化“四下基层”、“四个万家”活动,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制度,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拓展和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协办单位:市纪委、市委办公室、市直机关工委等相关部门)

  (四)着力深化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提升工作水平

  认真学习贯彻《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制定配套制度,提高效能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强力推行“马上就办”,完善工作机制,发挥“马上就办”示范点的引领作用。规范市行政服务中心和镇、村便民服务中心(代办点)运行,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党建工作。加大效能督查力度,认真办理效能投诉,坚持直查快办,对“庸懒散”等行为实施问责,着力解决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规范提升绩效管理。拓展绩效管理范围,推广运用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创新绩效管理制度。(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效能办;协办单位:市人大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工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进一步推动工作落实

  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自觉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严明党的纪律,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加强执纪监督,严肃处理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确保中央和省委、福州市委以及市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牵头单位:市纪委、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协办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等相关部门)

  三、坚决惩治腐败

  (一)加大查办案件力度,进一步遏制腐败现象

  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的案件;严肃查办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案谋私的案件;严肃查办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制度,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牵头单位:市纪委;协办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审计局)

  (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惩治水平

  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加强对查办大案要案的协调指挥。健全案件查办日常协作机制,加强纪检、审判、检察、公安、监察、审计和司法行政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进一步规范线索移送、立案调查、核实取证、案件移送等协作程序,健全防逃追逃协调机制。完善处理检举、控告的制度,健全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网络信息收集和处置机制,加强对案件线索的梳理、分类和归口管理,提升案件线索综合处置能力。严明办案纪律,规范办案措施,组建专门陪护队伍,推进办案信息化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及时发布案件信息、通报典型案件,坚持“一案两报告”、“一案一整改”,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牵头单位:市纪委;协办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

  (三)坚决查处用人腐败,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规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对乡镇(街道)和市直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倒查机制,重点开展对“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突出问题的倒查,对违规失职者严格追究责任。坚持和完善立项督查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坚决纠正跑官要官不正之风,对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的腐败行为绝不姑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匡正选人用人风气。(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协办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

  (四)坚决查纠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整治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涉及民生的突出问题。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以权谋私问题,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吃拿卡要等问题。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坚决纠正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会员卡、商业预付卡等问题。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纠风工作责任制,改进民主评议和专项治理方式。健全查纠不正之风工作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协办单位:市教育局、市经贸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市商业贸易总公司、市药监局、市物价局、市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

  四、科学预防腐败

  (一)深化党风廉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加强党纪国法、廉政法规和从政道德教育,将其纳入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内容,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两次专题学习。各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其他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把廉洁从政教育作为必修内容。扩大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知识测试试点工作范围,把廉政内容纳入党政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及任职资格考试范围。运用正反面典型,开展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协办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市直机关工委、市委党校、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经贸局、市行政学校)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深入挖掘廉政文化资源,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发挥“廉园”等廉政教育基地作用,加强廉政文化精品工程建设,运用网络等新兴媒体,传播廉政文化。紧密结合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教育,加强机关、企业、农村、学校、家庭、社区和社会组织的廉政文化建设。(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纪委;协办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市直机关工委、吴航乡情社、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经贸局、市科技文体局、市广电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文联、市工商联)

  加强反腐倡廉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教育工作总体部署和年度安排,积极宣传党和政府反腐倡廉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工作成效。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和重点新闻网站办好反腐倡廉专栏和专题。做好涉腐涉纪网络舆情的收集、研判和处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健全新闻发布制度,严肃宣传纪律,加强对外宣传工作。(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纪委;协办单位:吴航乡情社、市监察局、市科技文体局、市广电局)

  (二)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形成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防控廉政风险制度。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推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建立完善长乐市行政权力阳光运行平台,按照“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线、永久追溯”的要求,推行权力运行网上公开。完善党务、政务、司法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深化重大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信息公开。细化“三重一大”具体事项,完善重大决策的形成机制和程序,加强决策的协商、论证、听证,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和纠错机制。深化土地出让、工程建设、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专项资金管理等重点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协办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局、市经贸局、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政府法制办、市总工会、市行政服务中心)

  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完善任(兼)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和特定利益关系人回避等制度,健全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等相关制度规定。(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局;协办单位: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政府法制办)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抽查核实,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和“问题干部”特别监督档案。建立健全对国家工作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管理制度,完善并落实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协办单位:市纪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

  (三)强化权力制约监督,切实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加强党内监督。强化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谈话和诫勉、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干部廉政谈话提醒机制。市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向市委提交述廉报告。根据省委巡视工作需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牵头单位:市纪委、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

  加强法律监督。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和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行政审判活动,强化检察机关对立案侦查活动、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协办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加强行政监督。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加大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力度,拓展依法行政综合监察,善于运用监察建议等法定手段,严格行政问责。强化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继续推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重点专项资金、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加强民主监督。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健全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要情况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通报制度,民主党派市委直接向中共长乐市委提出建议制度。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特邀监察员、效能监督员与民评代表的监督作用。(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协办单位:市委统战部、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政府纠风办)

  加强舆论监督。重视、支持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对待和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协办单位:市纪委、吴航乡情社、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科技文体局、市广电局)

  (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发生

  贯彻中央和省委、福州市委以及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错位或不到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推进财税、金融、投资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防范腐败问题发生。探索和总结预防腐败工作的途径和经验。(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协办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经贸局、市地税局、市效能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国税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党委主体责任

  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党委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和省委、福州市委以及市委《实施办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支持和保证纪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发挥监督执纪作用。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坚持“一岗双责”,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级党组织要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发挥社会各有关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强化纪委监督责任

  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创新机制、改革体制,根据上级纪委关于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意见,制定我市具体实施办法,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全面落实市纪委向市一级党政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责定位,强化对监管者的监督。按照“转思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自身”的要求,把不该牵头或参与的协调工作交还给主要责任部门,集中精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同级党委(党组)特别是常委会成员(党组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牢固树立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坚守责任担当,做到正人先正己,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强化基础工作,坚持和完善约谈制度,树立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

  (三)强化部门落实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抓好组织实施,整体推进作风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要落实责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经常性的管理监督,坚决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宣传部门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宣传,强化舆论引导;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和部门要充分发挥纪律约束、法律制裁、经济处罚、市场监管、科技支撑作用,多措并举,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综合效果。

  各级各部门要抓好责任分解和任务分工,有重点、分步骤地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对阶段性任务,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对持续性工作,结合新情况新问题推进提高;对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充实的工作,及时研究安排。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工作台账制度,完善督查考核机制,每年对工作进展情况开展检查,总结评估,查找不足,督促任务落实。严格责任追究,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中共长乐市委办公室

  2014年3月2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