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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乐市行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http://www.clnews.com.cn  2015-03-13 11:50:39   来源:长乐市纪委  【字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长乐市行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长乐市行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乐市行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长乐市行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榕财行〔2014〕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市财政局参照省、福州市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

  到福州地区其他县市出差的,按福州市规定的相关县市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

  到福州市及省内其他地区出差、省外出差的,按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3)。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第十二条 厅(局)级人员省外出差住单间或标准间,省内出差住单间或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安排住宿;处级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该档出差人员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单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不分职务,不分途中和住勤,实行定额包干。

  (一)出差到福州市辖区(含县市、区,下同)的,凭出差地正规餐饮发票在省财政厅公布的福州伙食补助费标准(100元/人.天)内据实报销。无正规餐饮发票的,按每人每天40元予以发放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

  (二)出差到福州市辖区外的,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3)。

  (三)出差到本市境内、镇(乡、街道)境外的,每人每天补助30元。

  (四)镇(乡、街道)工作人员到所属境内下乡的(不含镇乡街道常驻地),每人每天补助15元。

  (五)市直机关、吴航街道和航城街道工作人员在城区范围内出差的不报支伙食补助费。

  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吴航街道所属社区(村)和航城街道所属社区及泮野、下朱、里仁、联村、龙津、龙门村。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

  出差到长乐市以外地区的,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出差到本市境内、镇(乡、街道)境外的,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含往还交通费)。

  市直机关、吴航街道和航城街道工作人员在城区范围内出差,镇(乡、街道)工作人员到所属境内下乡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照公务卡相关规定结算。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五)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六)转嫁差旅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乐市行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乡镇(街道)机关。

  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差旅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长乐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长政办〔2008〕80号)同时废止。其他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福州市市直机关福州地区各县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2.福建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3.福建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

  福州市市直机关福州地区各县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附件2

  福建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3

  福建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 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长乐市行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行政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参照《福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榕财行[2014]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乐市行政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乡镇(街道)机关(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各单位会议分类如下:

  (一)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委全委会、市人代会、市政协全会、市纪委全委会。

  (二)二类会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市纪委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会;各民主党派全委会;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劳模表彰会、先代会(专项工作先进表彰大会)。

  (三)三类会议:各单位召开的年度工作例会及其他全市性会议。

  (四)四类会议:除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各单位会议应编制会议计划,会议计划应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一类会议。各单位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二)二类会议。各单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应将会议计划报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或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三)三类会议。各单位召开的年度工作例会及其他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应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四)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会议规模、形式和地点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次数。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原则上控制在1天以内,全市性的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一天,部门会议不超过半天。

  一、二类参会人员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二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2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8%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6%以内。

  电视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时间不超过90分钟。

  第九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十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市委、市政府及单位内部会议室,需要安排在饭店召开的,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其中三、四类会议应当在三星级以下(含三星)饭店召开。

  第十一条 参会人员以本地为主的会议不得到市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四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往返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三条 一类会议实行预算控制,按实核销。会前办会单位应编制会议支出细化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在确定的预算范围内控制开支。会后办会单位及时结算,按实核销支出。

  二、三、四类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除住宿费外,其他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本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会议费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费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四条 一、二类会议费在专项经费中列支,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公用经费和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费预算单和结算单(格式附后)、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正式发票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人数、经费开支等在单位内部公示(格式附后),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执行情况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十九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条 会议费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长乐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长政办[2008]80号)同时废止。

  会议费预算单

 

 

  审批人: 财务审核人: 经办人:

  会议费结算单

  审批人: 财务审核人: 经办人:

  会议费公示单

  根据《长乐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长财行[2014]X 号)要求,现将XXXX(会议名称)实际开支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XXXX年XX月XX日至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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