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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未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被罚

http://www.clnews.com.cn  2019-11-13 16:15:51   来源:吴航乡情  【字号

  长乐新闻网讯 近期,福州市长乐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开展日常巡查,对各个企业进行书面审查,期间发现福建省晟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问题。该局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给公司,但该公司逾期10天仍未按要求改正到位,执法人员要求负责人一周内前往长乐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经初步了解,该公司涉嫌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规定。三日后,福建省晟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携带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前往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制作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在调查询问中了解到,工地管理人员对相关劳动保障法规不熟悉,因此,并没有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长乐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对福建省晟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讯员 林昌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