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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议就地过节!机关干部等应带头!福建两地发布通知!

http://www.clnews.com.cn  2021-01-05 14:54:23   来源:福建日报  【字号

  春节的脚步日益临近,但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莆田、厦门发布最新通知!

  鼓励弹性休假,倡议就地过节。详情如下——

  莆田

  莆田市人社局最新通知:鼓励弹性休假,倡导留莆过年!

倡议就地过节!机关干部等应带头!福建两地发布通知!

  为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节日期间各项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通知精神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部署要求,结合莆田市实际,1月4日莆田市人社局发出《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元旦”“春节”两节期间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要求各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夯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鼓励推行弹性休假,倡导非必要不离莆,机关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带头在莆欢度新春佳节;

  ▶做好人文关怀工作,提高企业和职工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保障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各级人社部门应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通知》全文如下——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元旦”“春节”两节期间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人社局,各用人单位: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各项工作十分重要。由于国内冬季疫情防控面临新态势,防控工作依然严峻复杂,同时元旦、春节期间是人员流动、聚集的高峰期,做好疫情防控是当务之急。为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节日期间各项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通知精神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主体责任。各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夯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统筹安排“两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生产经营和职工休息休假工作,坚决守住疫情传播防线,进一步巩固我市疫情防控成果。各级人社部门要认真落实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要求,全力推进稳生产、稳就业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我市“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营造良好氛围;要及时有效排查和化解劳动纠纷矛盾,确保全市“两节”期间疫情防控和生产生活稳定。

  二、鼓励推行弹性休假。“两节”期间,鼓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和职工意愿,灵活安排休息休假,引导职工群众尽量在莆过节休假,减少“两节”期间不必要的出行和聚集;倡导非必要不离莆、非必要不出境;机关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带头在莆欢度新春佳节。

  三、做好人文关怀工作。各级人社部门要协同各级工会和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开展“送温暖”活动,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困难对象,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做好“两节”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对“两节”期间坚守岗位、奋战一线和春节期间连续生产的企业干部职工,切实予以人文关怀,兑现落实我市连续生产企业的奖补政策,提高企业和职工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各用人单位要强化返乡和留莆过年的职工生活保障,让留莆过节职工感受到企业“家”的温馨。各县(区)人社部门要协同工会组织,组织走访慰问重点工程、防疫物品生产、城市生活保障及各行各业坚守岗位的一线职工,把党和政府的关心关怀落实落细。

  四、强化职工权益保障。各用人单位应认真执行职工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的政策法规(见附件),合理安排两节期间在岗工作职工休息休假,春节期间加班职工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和调休。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及时化解劳资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各级人社部门应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通过设立窗口、信件、开通12333人社热线、莆田人社官网网上(http://rsj.putian.gov.cn/)、莆田人社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全方位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纠纷调解申请,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和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系统作用,加大欠薪隐患排查力度,确保劳动者年底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4日

  厦门

  1月4日,厦门市人社局发出《关于加强“元旦”“春节”两节期间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和两封倡议书,鼓励弹性休假,倡导非必要不离厦,就地过节,《通知》这样要求——

  《通知》鼓励弹性休假、就地休假。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工作需要和职工意愿,统筹安排休假,引导错峰出行,减少“两节”期间不必要的出行和聚集;倡导非必要不离厦,就地过节,做到非必要不出境。

  厦门市人社局要求,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各用人单位应准确把握两节期间职工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法律标准,对于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的职工,应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者根据职工意愿安排补休,合理安排两节期间在岗工作职工休息休假,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和加班费。

  《通知》还指出,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各用人单位要加强人文关怀,为留厦过年的职工提供更为便利和周到的人文关怀服务,让员工春节期间与家人团聚不用愁,让留厦过节职工感受到企业“家”的温馨氛围。

  同时,各级人社部门将加大劳资纠纷查处调解力度,引导劳动关系双方尽可能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及时化解工资纠纷案件。人社部门也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通过窗口、信件、12333人社热线、厦门市人社局官网(http://hrss.xm.gov.cn/)、“厦门人社个人服务”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全方位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纠纷行调解申请,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和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系统的作用,加大欠薪隐患排查力度,主动创稳,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两封倡议书这样写道——

  以爱为家·一起留厦——

  致广大在厦“打工人”的一封信

亲爱的在厦“打工人”:

  岁末年初,正当我们用每个人的自律战胜疫情迎来社会车水马龙、用我们的汗水奋起直追迎来经济企稳向好的同时,我们也即将迎来中国人民最重要的传统节日——春节。然而,由于当前境外疫情发展呈加速上升态势,国内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我们也将迎来人员流动、聚集的高峰,我们将共同迎来疫情防控的重大考验。为了防止疫情出现反复,现向您发出如下倡议:

  一、抓好防控不放松。深刻认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政府和所在用人单位的部署,做好疫情防控、生产经营,坚决守住冬春战疫防线,巩固防控成果,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贡献我们的个人力量。

  二、弹性休假不扎堆。根据用人单位生产需要,统筹安排休假、错峰出行,减少节日期间不必要的出行和聚集;非必要不离厦,就地过节,做到非必要不返乡,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带头留厦过节。

  三、保障权益不打折。准确把握节日期间职工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法律标准,依法主张节日期间的工资和加班费,尽可能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及时化解工资纠纷案件,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4日

  以爱为家·一起留厦——

  致广大厦门企业家的一封信

亲爱的企业家朋友们:

  岁末年初,正当我们用自己的努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加速回暖、实现经济增长指标由负转正的同时,我们也即将迎来中国人民最重要的传统节日——春节。然而,当前境外疫情发展呈加速上升态势,国内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厦门也将迎来人员流动、聚集的高峰,我们将共同迎来疫情防控的重大考验。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等节日期间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和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我市实际,现向您发出如下倡议:

  一、抓好防控不放松。深刻认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统筹安排本单位的疫情防控、生产经营和职工休息休假工作,坚决守住冬春战疫防线,巩固防控成果,全力保障生产企业平稳运行,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弹性休假不扎堆。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和职工意愿,统筹安排休假,引导职工错峰出行,减少节日期间不必要的出行和聚集;倡导非必要不离厦,就地过节,做到非必要不返乡,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带头留厦过节。

  三、留厦有爱不孤单。积极配合市、区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关爱留厦过节的职工,提供更为便利和周到的人文关怀,用心用爱,让留厦过节职工感受到在“家”团圆的温暖。各级工会组织和企业基层工会组织也将向重点工程、防疫物品生产、城市生活保障及各行各业坚守岗位的一线职工送上新春的问候与关爱。

  四、保障权益不打折。准确把握节日期间职工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法律标准,合理安排节日期间在岗工作职工休息休假,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和加班费,力争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及时化解工资纠纷,共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4日

  “两节”放假与工资支付,有哪些问题要注意?

  一、2021年元旦、春节假期有关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7号)规定,2021年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春节2月11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7天。《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4号)规定,元旦法定节假日为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根据上述规定,2021年元旦放假3天,其中法定节假日1天(1月1日),其余2天是周休息日(1月2日、3日)。春节放假7天,其中法定节假日3天(2月12日-14日),其余4天假期(2月11日、2月15日-17日)系休息日调休。

  二、元旦、春节期间加班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元旦、春节法定节假日(1月1日,2月12日-14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元旦、春节法定节假日之外假期工作的(1月2日-3日,2月11日、2月15日-17日),应当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