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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福建考生应考须知

http://www.clnews.com.cn  2021-12-02 15:41:53   来源: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字号

  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21年12月25日至27日举行,为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切实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确保考试平稳安全顺利。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要求

  1.考前14天内,建议考生不要离开本省,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跨省、跨地区人员流动,避免去人群流动性较大的场所聚集。请考生注意个人卫生和防护,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佩戴口罩。

  2.考前14天(12月11日)起,请考生认真做好每日体温测量和健康监测。对来自高中风险地区或有旅居史、境外返回、有境外人员接触史或有疑似症状等情况的考生;考前14天体温异常的考生;考前14天在居住地有被隔离或曾被隔离且未做过核酸检测的考生;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中有以上情况的考生;考前14天工作(实习)岗位属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集中隔离点工作人员、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口岸检疫排查人员、公共交通驾驶员、铁路航空乘务人员、进口冷链食品线工作人员的考生;以及“八闽健康码”显示非绿码、无法申领到“八闽健康码”的考生,必须进行核酸检测。上述“六类”考生进入考点时,应携带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单(证明);未提交的考生,不得进入考点、考场。

  3.首场考试进入考点前,所有考生须提交《福建省教育考试考生健康申明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并接受“八闽健康码”(下载闽政通APP)核验。

  4.请考生自备口罩前往考点,进出考点时应佩戴口罩,自觉接受体温检测,注意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考生进入考场时一律摘除口罩核验身份和考试违禁物品检查,不得因为佩戴口罩影响身份识别和违禁物品检查。

  5.考生进入考点时,须进行体温检测,对于出现发热等身体异常症状的,将进行体温复检。复检体温正常的,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复检仍发热的,将安排在隔离考场考试。对于在考试期间如出现发热等身体异常情况的考生,将进行体温复检。复检体温正常者继续考试。复检仍发热的,将安排到隔离考场继续考试,请考生不必过度紧张。

  6.考生在考点内应全程佩戴口罩(身份核验和安检时除外),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及防疫工作安排,不得随意走动;候考时,考生之间尽量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近距离接触交流。

  7.考生进入考场前要摘掉口罩,放在考场外“非考试物品暂放处”,不得将自备的口罩带入考场。入场就座后确需佩戴口罩的(如感冒、咳嗽等),可向监考员提出申请,由考场提供口罩。每场考试结束后,须将考场提供的口罩放置在座位上,不能带出考场。在备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的考生须全程佩戴口罩。考试结束后,考生应迅速有序离开考点,减少人员聚集;备用隔离考场考生须待其他考场考生离开后单独离开。

  8.如国家和省、市对疫情防控有新的规定和要求,报考点将会即时对考生入点要求做出相应调整,请考生务必在考前关注省教育考试院或报考点所发布的有关信息。

  二、考前注意事项

  1.考生要熟悉考试各项要求,做好证件(提前网上打印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文具和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准备,按照我省要求和报考点说明,提前熟悉交通路线、考点考场具体位置及周边环境,尽可能提前到达考点。

  2.统考科目中化学(农)(科目代码315)在2022年研考中可使用具有对数及幂指数计算功能的科学计算器(不得使用带字典存储和编程功能的科学计算器),其他统考科目考试中不允许使用计算器。

  3.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生进场应当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为方便金属探测仪检查,请考生尽量不要携带(穿戴)有金属的物品或衣物。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手表(含机械手表、电子手环)等物品进入考场。

  4.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规定的区域逗留、谈论。

  三、诚信考试提醒

  1.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考试规定,服从考点管理,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2.考试实行全程实时监控录像,监控录像将实行回放审看制度,请考生遵守考场纪律,诚信应考,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3.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严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次明确国家考试违规作弊的严重性,明确将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行为。

  再次提醒各位考生,请珍惜个人名誉,遵守法律法规,争当诚信考生。千万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千万不要携带任何违禁物品(特别是手机、手表、手环)!千万不要找人替考或者替代他人考试!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