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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http://www.clnews.com.cn  2022-07-12 15:11:01   来源:福建住建  【字号

  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按照《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福建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内容如下↓↓↓

  福建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和标牌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绿色建筑标识式样的通知》(建办标〔2021〕36号)要求制作,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项目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自行制作。申请单位应在建筑或小区公共区域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或摆放绿色建筑标识(标牌或证书)。

  第三条

  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第四条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第五条

  省住建厅负责全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指导监督设区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工作。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并负责制定一星级绿色建筑推荐规则。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21〕23号)进行推荐。

  认定和标识授予不得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所需评审费用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年度预算。

  第六条

  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二星级、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认定三星级标识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新建民用建筑认定二星级、一星级标识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福建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 13-118等标准,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 51141。

  第七条

  省住建厅负责建立省级绿色建筑专家库。设区市可建立市级绿色建筑专家库,也可直接使用省级绿色建筑专家库。

  第八条

  绿色建筑专家库专家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绿色建筑标准,从事绿色建筑相关工作5年以上,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检测、咨询、运营管理等相关技术要求,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绿色建筑专家库专家业务培训,提高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审查工作质量。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程序

  第九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当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其中,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国家标准或《福建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地方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二)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文件;

  (三)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四)与标识认定相关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

  (五)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上述材料中,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或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不再要求提供。

  第十三条

  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由所在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并报省住建厅。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由所在设区市住建和城乡建设部门预审推荐至省住建厅,再由省住建厅复核推荐至住建部。

  第十四条

  对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在组织推荐和认定工作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形式审查期间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一次材料。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不予推荐申报,不予组织专家审查。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形式审查通过后,可分批集中组织专家审查,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星级,对审查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且应为奇数。

  第十六条

  审查结束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门户网站公示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申报信息,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名称、类型、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印发公告,并授予证书。

  第十七条

  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编号由地区编号、星级、建筑类型、年份和当年认定项目序号组成,中间用“-”连接。按照行政区划排序,福建省编号为13,建筑类型代号分别为公共建筑P、住宅建筑R、工业建筑I、混合功能建筑M。例如,福建2022年认定的第1个二星级公共建筑项目,证书编号为NO.13-2-P-2022-1。

  第十八条

  绿色建筑标识项目通过住建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lsjz.jzjn.mohurd.gov.cn)进行申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标识管理权限登录系统开展标识推荐、认定、审查等工作,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可在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下载。

  已线下开展标识认定的绿色建筑项目,应及时将信息报送至住建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 标识管理

  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管理,加强标识项目事后监管,科学设计工作流程和监管方式,明确管理责任事项和监督措施,切实防控廉政风险。

  第二十条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当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住建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过2年:

  (一)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

  (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

  (三)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四)连续2年以上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五)未按规定悬挂、张贴或摆放绿色建筑标识(证书或标牌)。

  第二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当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牌和证书:

  (一)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第二十三条

  绿色建筑标识审查专家应自觉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管理,公平公正进行标识认定审查工作,回避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申报项目。对违反评审规定和评审标准的,视情节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从专家库中清除。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工程奖项评选。

  第二十五条

  绿色建筑项目因绿色金融服务等需要,可按照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求,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绿色建筑星级预评价,形成预评价报告,预评价不授予标识。

  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绿色建筑履约保函或绿色性能保险,确保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后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推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闽建办科函〔2019〕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