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闽海渔规〔2023〕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24年度我区海洋伏季休渔规定通告如下:
一、休渔作业类型、时间
(一)我区所有作业类型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我区应休渔船休渔时间统一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二、伏休要求
(一)禁止异地休渔。所有休渔渔船严格执行船籍港所在海域休渔时间,并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休渔,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严禁跨省休渔,确需省内异地修船的,必须经船籍港和停泊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执法机构确认同意,逐级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由停泊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为防御台风异地避风的渔船,在防台风应急响应解除后,应及时回船籍港休渔。
(二)严禁冰鲜杂鱼交易。伏休期间禁止收购、销售、运输非法捕捞的冰鲜杂鱼,对发现涉黑涉恶的相关线索,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置。
(三)严格捕捞许可申请。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作业类型、作业方式。确需租用休渔渔船进行教学、科研等特殊活动的,应按有关规定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
(四)明确渔船过户期间监管责任。渔船发生过户,但尚未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仍由转出方船籍港所在地履行监管职责;已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渔船监管由转入方船籍港所在地负责。
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按有关规定相应扣减渔业资源养护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