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清一男子为了顺利借款,让16岁的儿子在借条上签字,儿子需要替父还钱吗?日前,福清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
据了解,2022年6月,洪甲、魏某、洪乙因经营KTV需资金向林某借款120万元,洪甲等三人共同向林某出具一张借条,对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作出约定。应林某要求,洪甲让时年仅16岁的儿子小洪一同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字、捺印。
洪甲、魏某、洪乙在偿还部分款项后无力继续偿还,林某诉至法院请求洪甲等三人连同小洪一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福清法院经审查认为,小洪在借款发生时年仅16周岁,在没有证据证明小洪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应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社会阅历不足的未成年被监护人,小洪被动加入金额高达120万元的借贷关系,该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作为小洪的父亲兼监护人,洪甲因自身合伙经营生意需要,让尚未成年的儿子小洪在巨额借条上签字,使小洪承担偿还借款的巨大风险,该行为未能依法维护被监护人财产权益,违反了民法典“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最终,法院认定小洪在诉争借条上签字捺印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无须承担偿还责任。法院依法判决由洪甲、魏某、洪乙承担还款责任,驳回林某对小洪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一审判决生效。(记者 林春长通讯员 余佳晶 林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