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网电力某公司拟实施福清相关段110kV变10kV线路配套送出工程,计划在104国道横穿开挖缆沟敷设电力管道,依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条款,向福清公路中心提交涉路施工许可申请。
经福清公路中心组织审查,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福清公路中心与电力公司充分沟通,分析不同施工方案利弊,将施工工艺调整为顶管下穿施工,仅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空地开挖工作井与接收井,使用围挡封闭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既不影响交通顺畅,亦不存在路产损坏修复问题。电力公司按照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县级权限)事项准备相关申请材料,提交申请后获得许可审批。
□案例点睛
《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记者 林铭 通讯员 何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