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路上被林木砸伤,是不可抗力还是有责可追?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了一起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
日前,市民叶女士在接小孩放学时,突遇狂风暴雨。在小学车库门口躲雨时,叶女士被突然折断掉落的树枝砸到,倒地不起,后住院治疗长达18天。经鉴定,叶女士已构成九级伤残。
由于折断树枝所在的树木生长于与小学相接的文化馆院内,平时由文化馆负责养护。叶女士认为,文化馆和小学管护不到位,应承担责任,并索赔共计20.6万元。文化馆则认为,林木倾倒系因极端天气,属不可抗力。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林木管理者为文化馆,叶女士有权向文化馆主张赔偿。该林木枝叶繁茂浓密,整树高14米左右,如遭遇强对流天气极易发生树枝折断坠落的情况。因此,文化馆理应更加谨慎地加强对林木的养护工作,故对因不可抗力的抗辩不予采信。
最终,鼓楼法院判决文化馆承担叶女士17.7万元的全部赔偿责任。文化馆不服提起上诉,福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根据《民法典》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日常生活中,林木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积极履行维护、修缮林木的义务,防止因林木倾倒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造成损害。(记者 阮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