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鼓楼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司乘人员双双获刑。
今年3月,女子林某某驾车载男朋友郑某某行驶。其间,郑某某要求驾驶车辆。林某某明知郑某某饮酒且没有驾照,仍同意郑某某驾驶。结果车辆失控冲入鼓楼区某路面停车场,造成多部车辆、停车场设施等受损。经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18mg/100ml,被交警部门认定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鼓楼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表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林某某明知其酒后驾驶机动车仍提供车辆,放任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两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系共同犯罪。郑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依法从重处理。
近日,郑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林某某则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官说法: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不仅仅是机动车驾驶人,还存在机动车驾驶人与非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的;二是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三是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记者 林铭 通讯员 吴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