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国网福州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巡视中发现一条电缆通道附近有施工现场,该施工点附近设有明显的电力线路保护区标志,但作业单位无视风险,在未按要求向电力管理部门申请作业许可证、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未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供电公司、未探明高压线路路径的情况下即擅自开挖。
国网福州供电公司发现该作业单位违规施工后,通过《安全隐患告知书》与其明确施工电缆路径、施工注意事项,并告知其应先办理福州市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许可。由于该作业单位仍未整改,野蛮施工挖断输电电缆,根据相关规定,市工信局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电力设施周围从事爆破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的三日前,书面通知电力企业,并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向作业单位书面提出安全施工建议。发生突发事件时,作业单位需要进行抢修、抢险作业,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在抢修、抢险作业的同时通知电力企业;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作业单位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施工建议,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唐诗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