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卖平台带来无数就业机会的同时,也为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在配送过程中,如果外卖员受伤,由谁来承担责任呢?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认定纠纷。
2022年4月,何某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7月,何某骑行电动自行车取餐途中不慎摔倒受伤,后被送医院救治。2022年9月,何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确认与该公司自2022年4月至7月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2年11月,该仲裁委裁决驳回何某请求。何某不服,向法院起诉。当地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其劳动关系。该网络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终,福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来,何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23年8月,当地人社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何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该网络科技公司不服,诉至鼓楼法院。该网络科技公司认为,公司与何某签订承揽配送协议,已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且公司并未对何某进行劳动管理,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和各项重要特征。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已确认,第三人何某与原告公司于2022年4月至7月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何某入职原告公司,在当地从事外卖配送工作。2022年7月,第三人何某骑电动自行车去店里取餐,配送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故第三人何某系在配送时间和配送范围内,履行送餐职责过程中骑车摔倒受伤,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最终,鼓楼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请。(记者 林春长通讯员 林功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