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合同到期,物业公司被解聘,却强留小区近7年。物业公司强留小区期间,有权向业主收取服务费吗?近日,仓山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仓山法院查明,A物业公司原为福州市仓山区某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2015年1月,前期服务协议到期,经业主大会表决,该小区决定不再续聘A物业公司,并要求其进行服务移交。然而,A物业公司却强行滞留至2021年9月30日。
A物业公司以持续提供服务为由,起诉至仓山法院,要求业主交纳2015年1月至2021年9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
此案涉及业主众多,是A物业公司撤场后要求物业费清算的系列案件之一。仓山法院在审理首批案件时,采取多项措施确保公正高效。法院组织当事人与物业企业会谈,确认无争议事实,并核实业主大会及居委会等部门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同时,法院要求业主推选有诉讼能力的代表继续诉讼,以确保案件程序、调查内容及结果的统一。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驳回A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法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应按时退出,违反者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终止后的物业费……”因此,在A物业公司失去物业费权利基础的前提下,涉及该小区及物业公司之间其他案件也随之化解。(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刘嘉诚 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