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家公司经“首案示范”后,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又以同一理由对同系列十余起案件提起管辖权异议。近日,闽侯法院对这家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公司作出处罚决定,罚款10万元。
去年11月初,闽侯法院受理了原告小华(化名)诉被告胜科公司(化名)劳动争议一案。胜科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应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经承办法官释法说理,胜科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
闽侯法院经审查认为,胜科公司登记住所地为闽侯县,闽侯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故驳回了胜科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胜科公司不服,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胜科公司上诉请求。
之后,胜科公司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又以同一理由对同系列十余起案件提起管辖权异议。法官多次释明法律风险和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法律后果后,胜科公司仍坚持对后续同系列案件提起管辖权异议。
闽侯法院经审查认为,胜科公司在管辖权异议“首案示范”裁判生效后,明知闽侯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在没有新的证据和事实理由的情况下,仍在系列案件中提起管辖权异议,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讼权利,不仅违背了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的功能和目的,且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扰乱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损害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应当给予惩戒。
闽侯法院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胜科公司罚款10万元。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胜科公司认识到自身错误,按时缴纳全部罚款。(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闵丹丹 赵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