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乐新闻网讯 接送孩子的家长,风风火火的上班族,时刻都在与时间奔跑的外卖员……如今街头巷尾到处都是电动自行车“大军”,是否佩戴安全头盔,也成为关乎大家出行安全的“头”等大事。
记者了解到,从1月15日起,对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和乘坐人有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区交警大队将予以警告或五十元罚款。
“我们在处理电动车重大伤亡交通事故中,发现电动车驾乘人员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导致重伤和死亡的占比很大。针对你这次没有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我们对你进行口头教育和警告,请你今后出行一定要佩戴好安全头盔。”区交警大队民警正在劝导一名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13日上午,在会堂路与吴航路交叉口,民警将多辆驾驶人和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电动自行车拦了下来,现场对其处以警告,提醒出行务必佩戴安全头盔,并进行交通法规普法宣传。
据了解,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的决定》将于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
其中,《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即未佩戴安全头盔的驾驶人和乘坐人,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安全头盔能够在发生意外事故时有效保护当事人头部安全,请大家在骑乘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时一定要佩戴好安全头盔。
(记者 吕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