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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3月1日至6月30日,这些事不要做!

http://www.clnews.com.cn  2023-03-02 09:13:04   来源: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字号

  日前,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布通知,自2023年3月1日0时起,至2023年6月30日24时止,闽江水域实行禁渔制度。

注意!3月1日至6月30日,这些事不要做!

  禁渔区域:

  南平市延平区市标至福州市长乐区金刚腿的闽江干流江段

  禁渔时间:

  2023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禁止类型:

  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通知原文如下↓↓↓

有关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闽江水域禁渔期管理,保护天然渔业资源和水生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黄河流域以南相关水域春季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3〕1号)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发布闽江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闽海渔〔2020〕13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福建省实施2023年闽江水域禁渔期制度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3年2月13日

  福建省实施2023年闽江水域禁渔期制度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闽江水域禁渔期管理工作,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闽江水域生态环境,根据《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发布闽江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闽海渔〔2020〕1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禁渔区域、时间和类型

  (一)禁渔区域:南平市延平区市标至福州市长乐区金刚腿的闽江干流江段。

  (二)禁渔时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禁止类型: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四)因科研调查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实施天然水域禁渔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保护天然渔业资源和水生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加强闽江水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全面夯实禁渔政策基础、管理基础、能力基础、社会基础,扎实做好禁渔管理工作。省局成立以局分管领导为组长、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禁渔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禁渔管理方案的组织实施及监督工作。各地要结合“河(湖)长”等工作机制,推动成立由政府领导,渔业、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水利、检察机关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参加的禁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保禁渔制度有效执行。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禁渔管理责任书;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建立考核机制,并争取以地方政府的名义将责任书下达到乡镇(街道),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工作落实落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禁渔范围广、任务重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做一次禁渔工作汇报,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和经费倾斜。

  (二)加强渔船管控,维护禁渔秩序。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对本辖区内禁渔渔船登记造册,落实水域和船籍港两个属地责任,推行“定人联船”“水陆同治”等做法,划定相对固定的禁渔渔船停泊区,并将禁渔渔船的船名号张榜公布在相应的渔船停泊点,以便群众监督。要加强港口、水面、沿岸巡查,结合禁渔监管前、中、后三个阶段的不同特点,强化“技防+人防+物防”,组织阶段性的巡回检查,定期清点渔船,强化动态管控。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对渔船动态实施有效监控。

  (三)加强执法监管,实现协同联动。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要结合“中国渔政亮剑”等专项执法行动安排,及时梳理非法捕捞高发频发水域清单,组织执法力量加强水上、陆上执法检查,有针对性开展巡航检查和蹲点驻守。要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保持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集中清理整治“三无”涉渔船舶、违规网具、违规垂钓,严厉打击“电毒炸”“绝户网”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一批组织化、链条化非法捕捞案件。对带头违反禁渔制度的渔船,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达到处罚一起、教育一片的效果。要落实《内陆水域生态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暂行规定》,加强行刑衔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有案不立。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执法、协同办案和跨地区信息互通、情报共享等工作机制,统筹用好各方执法力量,重点打击水生生物保护区、“交界水域”等非法捕捞行为。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横幅等传统宣传方式和网络、微博、微信、直播等新媒体宣传手段,深入渔村渔区一线,向渔民群众讲好禁渔政策,强化案例警示,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切实将宣传教育工作做深、做细、做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开展部分非法捕捞案件公开审理活动和非法渔具集中销毁活动。要继续做好禁渔期间的渔民服务工作,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培训,开展渔船安全生产、渔具合规性检查,提高广大渔民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技能,消除安全隐患,降低违规作业可能,为开渔做好准备。要探索建立非法捕捞有奖举报制度,畅通群众举报途径,做到“发现一起、举报一起、查处一起”,努力营造全社会合力打击非法捕捞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工作成效。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禁渔管理工作动态,有效传导工作压力,督促指导地方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注意做好巡航检查工作台账记录和影像记录,加强禁渔制度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要充分利用禁渔的有利时机,组织实施好生物资源的增殖放流,提高增殖放流效果。

  请各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确定1名科级工作联络员,及时报送有关工作信息和典型案例,于2月27日前将禁渔期工作方案和联络员表书面报送我局。禁渔期结束后,请全面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分析非法捕捞新动向、新趋势,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建议,于7月5日前将禁渔工作总结报送省局和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联 系 人:杨斌(省局)

  联系电话:0591-87873657

  传真电话:0591-87878738

  电子邮箱:fjhyjcgc@163.com

  联 系 人:李斌(省总队)

  联系电话:0591-87878793

  传真电话:0591-87870239

  电子邮箱:034130409@163.com

  提醒大家,在禁渔期间,一定要自觉遵守禁渔期各项管理规定,不从事违反禁渔期制度的一切捕捞行为。群众可积极举报违法捕捞行为,共同保护我省的渔业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