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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http://www.clnews.com.cn  2022-12-11 12:01:17   来源:福建日报  【字号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公布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支持和推动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新发展阶段新福建建设

  (一)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积极投入更高水平的平安福建建设。加强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严密防范和打击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落实及配套机制建设。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坚决遏制网络违法犯罪高发势头,依法参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扎实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促进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二)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聚焦做大做强做优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文旅经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服务保障创新型省份建设,推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统一履职,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进司法办案保护创新容错纠错机制建设。深刻把握民营经济是福建发展的特色所在、活力所在、优势所在,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积极服务和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深化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推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区提质,进一步加强与长江经济带和粤港澳大湾区的执法司法协作,加强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司法交流。围绕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示范区和海上丝绸之路中央法务区建设,着力优化法律服务,深化国际法治合作,探索推进海洋碳汇、跨境电商等新兴领域法律服务,在打造法治强省中发挥更大作用。加强涉侨检察工作,平等保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合法权益,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四)助力打造美丽福建。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行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机制,用好司法救助制度,强化司法救助资金保障。融入法治乡村建设,依法办理涉农案件。积极参与生态省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健全完善“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工作模式,全面推行“河长(湖长、林长)+检察长”机制,探索跨区域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发挥检察机关在海洋生态司法保护中的职能作用,完善涉海洋保护跨部门协作机制,服务保障“海上福建”建设。

  (五)切实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从严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污染环境、危害安全生产等犯罪,切实保障民生福祉。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实《信访工作条例》,推行“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畅通群众控告申诉渠道,常态化清理重复信访案件,探索公开听证新模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推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齐抓共管、协同治理,推广“督促监护令”和“春蕾安全员”机制,健全完善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保护体系,保障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经费预算。

  (六)服务建设台胞台企登陆的第一家园。发挥对台司法互助二级窗口优势,完善“司法服务+司法保障+司法交流”涉台检察工作模式。建立健全台胞检察联络员工作机制,强化涉台案件的诉讼监督,依法维护台胞台企合法权益。用好海峡两岸检察制度研讨会等载体。进一步宣传展示司法机关服务保障台胞台企成效,增进台胞台企对大陆法治的认同。

  (七)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监督,通过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规范社会行为、引领社会风尚。定期分析公布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深化检务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法律文书说理和以案释法,深化法治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促进全民法治观念养成。用好生态检察、公益诉讼、未成年人检察、检察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涉台检察、红色检察基因传承教育、海洋检察保护等特色检察展示平台,支持检察机关结合职能创建新的展示平台,打造弘扬法治精神、引领法治进步的窗口。

  二、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维护司法公正

  (八)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依法对接。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检察机关要依法监督。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线索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

  (九)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长期“挂案”等违法情形,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落实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全面推进市县两级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建设,推动侦查办案系统依照有关规定实现信息共享和立案、侦查实时监督。增强及时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的能力,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发生。规范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适用,切实保障人权。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强化证据审查,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机制,落实无罪、撤回起诉案件反向审视制度,坚持疑罪从无,依法及时有效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指控证明犯罪等职责。加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法律监督,防止和纠正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及时纠正定罪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进一步加强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

  (十)加强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案衔接和配合制约。健全衔接顺畅、权威高效的工作机制,推动刑事司法与监察调查的办案程序、证据标准衔接。落实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完善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机制,以及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机制,细化案件管辖、线索移送及反馈、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对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联合听庭评议等工作规定。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规范行贿案件办理。加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与监察机关管辖案件的衔接协调、线索移送和办案协作,加大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力度,不断增强依法反腐合力。

  (十一)完善刑事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健全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规范派驻检察室设置和管理,扎实开展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机制,促进严格依法监管,增强罪犯改造成效。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财产刑执行、社区矫正、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维护司法权威。完善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强化案件实质化审理,有效防止和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加强与监管场所信息、监控联网建设,推动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与监管场所联网全覆盖,强化对超期羁押、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件的监督。推进刑事执行大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十二)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以全面实施民法典为重要抓手,进一步加强民事检察工作,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加强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程序违法、裁判显失公平等突出问题的监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检察机关依法启动民事诉讼监督机制,完善对生效民事裁判申诉的受理审查机制,完善案卷调阅制度,探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律师代理制度。健全抗诉、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方式,增强监督的主动性、精准度和实效性。深入推进执行与监督信息法检共享,推动依法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强对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违法执行行为的监督。加强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健全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推进民事案件虚假诉讼智慧监督系统建设和应用。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支持起诉力度,强化跟进监督,保障合法权益。

  (十三)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加大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行政审判程序违法、行政裁判执行和行政非诉执行违法等行为的监督力度,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的衔接工作机制,加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法律监督。探索开展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等工作。

  (十四)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安全生产、个人信息安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等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卫生、生物安全、妇女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网络侵害、知识产权、金融证券、产品和工程质量、国防和军事利益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全面推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圆桌会议机制,探索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效衔接机制,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建立健全检察公益诉讼与纪检监察监督协作配合机制。畅通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渠道,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在环保督察、专项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有关公益损害案件线索应当向检察机关移送。

  (十五)完善审判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审判工作中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全面落实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坚持依法监督与支持配合并重,共同做好释法说理、息诉服判工作。建立检察机关定期通报审判活动违法行为制度。建立类案监督机制,加强对同一地区类案不同判案件的监督。完善对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和跨行政区划审判机构等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确保法律监督不留死角。

  (十六)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效能。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监督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精准开展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依法调阅被监督单位的卷宗材料或者其他文件,询问当事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收集证据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落实并回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书面说明情况或者提出复议。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和接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监察机关或者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发现党员涉嫌违犯党纪或者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线索,应当按照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党组织、任免机关和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三、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十七)旗帜鲜明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强化政治机关意识,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检察人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确保检察人员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落实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持续推动解决顽瘴痼疾。加强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完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强化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我省实施办法。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对检察官等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健全完善执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强化内部监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等规定,健全统一报告平台,建立记录人员保护机制。严格落实离任检察人员从业限制等管理制度。

  (十八)着力提升检察人员专业素养。围绕检察机关专业化建设目标,全面提升检察人员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按照政法队伍人才发展规划要求,加快实施检察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健全检察业务专家制度,深化检察人才库建设。支持检察机关加大典型培树工作力度。健全检察人员职业培训制度,建立检察官与法官、人民警察、律师等同堂培训制度,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办案标准尺度。推进政法机关办案人员互派交流、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按规定开展互派锻炼、特聘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等制度。

  (十九)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健全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分类招录、管理、保障制度,畅通三类检察人员职业发展通道,严格控制编制外聘用人员。完善检察官遴选入额和员额退出、递补机制及其配套政策,明确和规范干部交流中检察官等级与综合管理类职级转换。建立健全检察官惩戒和权益保障制度,落实检察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规范司法责任追究,健全司法责任与纪律处分、刑事责任追究衔接机制。

  四、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组织保障

  (二十)坚持和完善党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各级检察机关党组要严格执行向同级党委及其政法委请示报告工作的制度。各级党委要定期听取检察机关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政法委要通过政治督察、执法监督等,指导、支持、督促检察机关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政治标准作为选配领导干部的第一标准,选优配强各级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上级检察机关党组对下级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协管工作。落实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任职回避及交流轮岗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对任职时间较长的副职进行异地交流、部门交流,加强异地交流干部的工作、生活保障。

  (二十一)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制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要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法律实施情况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各级政协要加强对检察机关的民主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检察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健全调查处置违纪违法检察人员与检察官惩戒制度的衔接机制,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渠道。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有效执行法律。

  (二十二)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保障。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将落实法律监督工作纳入法治福建、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一体推进。加强对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经费保障和办案业务装备建设。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实现案件数据和办案信息网上流转,推进涉案财物规范管理和证据、案卷电子化共享。推进远程提审、远程庭审、远程送达系统和刑事执行检察智能监督系统建设。规范省以下检察院财物省级统管,完善市、县级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案件数量变化,适应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需要,优化编制布局,强化编制动态管理,加强省级行政区划内编制动态调整。完善符合基层实际的人才招录政策,加强检察机关基层基础建设,加大对偏远、欠发达、条件艰苦地区基层检察院帮扶援建力度。按照重心下移、检力下沉要求,加强基层检察院办案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做好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