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保障职工权益 护航企业发展
http://www.clnews.com.cn 2024-07-13 11:00:11 来源:福州晚报 【字号 大 中 小】
意料之外的工伤,有可能摧毁一个职工乃至整个家庭的幸福与希望。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中的一道重要安全屏障,就是要为广大劳动者保驾护航,为工伤职工遮风挡雨,为工伤职工家庭托起明天的希望。
12日上午,由省人社厅主办,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省社保中心、市人社局承办的“走进奔跑者”主题宣传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20周年纪念宣传活动在榕启动。
宣传活动启动现场。
知来路,启新程。福州将以此次活动为新起点,顺应时代新趋势、实践新要求、群众新期盼,推动工伤保险事业开创新局面,为广大劳动者筑牢“防护网”,为工伤职工及其家属撑起“保护伞”。
“参加工伤保险需要我们自己交钱吗?”
“产生工伤以后怎么申报工伤保险?”
“职工在工伤疗养期间工资能否按月领取?”
……
12日的宣传活动中,来自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尤其是一些快递小哥更是不停地向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咨询他们最为关注的问题。
快递小哥在现场了解工伤保险政策。
劳动者有了
工伤“保护伞”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福建是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重要参与者,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开展工伤保险试点工作。
2003年4月,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型工伤保险制度基本形成,工伤保险制度建设进入法治化轨道。
《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结束了我国此前没有工伤保险高层次法律法规的历史,为劳动者撑起工伤意外伤害“保护伞”,让他们安心投入每一天的辛勤工作。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仍是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经过近20年的不懈努力,我省的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实现从100多万到1000多万的巨大跨越,其中农民工参保人数近300万。”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童长峰介绍,近年来,福建在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建设上共同发力、共谋举措,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为实现工伤保险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榕工伤保险工作
提质增效
在省人社厅的部署和领导下,福州的工伤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待遇水平稳步提高、服务能力显著提升、预防机制不断完善,工伤保险事业取得显著成效。
2014年,福州在全省率先将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约13.7万人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到2023年,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超过196.81万,覆盖40.22万家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确保了广大劳动者在遭受工伤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福州不断优化工伤保险待遇政策,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近年来,福州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医疗费等待遇标准逐年提高,2023年全年工伤保险基金支出5.88亿多元,有效缓解了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的经济压力。
在服务能力方面,福州通过完善工伤工作流程,将工伤案件办理时限由60日压缩至22个工作日;通过落实工伤保险信息化管理系统化运行,推进工伤认定、待遇支付等业务的网上办理,极大地方便了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
“我市高度重视工伤预防工作,通过与各行业主管单位配合,主动联系各类行业协会,推动在工伤高发的建筑业、航海业、运输业等开展预防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有效降低了工伤事故的发生率。”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他们将继续主动作为,不断推动福州工伤保险工作提质增效,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工伤事故无情
工伤保险有爱
活动现场,人社部门工伤保险经办人员动情地分享了“我与工伤保险走过20年”的故事,让在场的每一个人都感受到工伤事故无情、工伤保险有爱的内涵。
不幸家庭有了经济保障
去年6月,福州一家公司的员工唐某某,在工作时发生意外,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认定,唐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亡。
唐某某是贵州来闽务工人员,家中尚有87岁的老父亲及一名就读于初中的女儿依靠他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唐某某不幸去世后,两人失去了生活来源。
“我们根据相关法规及时为唐某某办理了工亡待遇及遗属待遇,为这个不幸的家庭提供了一份经济保障。”市社保中心工伤待遇科副科长黄小芳介绍,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85660元,丧葬补助费50760元。另外还向唐某某2名亲属每月分别发放1522.8元抚恤金。
工伤保险小投入大保障
福州一建筑项目工程总造价1300多万元,根据规定,工伤缴费费率为工程总造价的1.5‰,工伤保险参保费用不到2万元。
工地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1名员工死亡,1名员工伤残八级。因为参加了工伤保险,施工单位从社保获得120多万元的赔偿,极大分散了企业用工风险,分担了工伤赔偿压力。
“当时,一名大姐在工地上工作时摔断了腿,可她没念过书,写自己的名字都像画图一样,更不懂得维权。”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工作人员吕颖介绍,“我们受理后,想和单位联系,但电话打了无数遍,信函发了好几封,始终石沉大海。为了帮大姐维权,我们顶着40℃的高温去工地,亮明证件,上门调查。”
起初,工地负责人不理解吕颖等人的工作,认为他们就是帮助职工找茬的。吕颖等人耐着性子,一遍遍地给他们分析、讲解政策,最终对方明白了工伤保险不只是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也是为企业分担风险减轻负担。
□相关链接
工伤发生后 这样申报工伤保险
针对广大劳动者关注的工伤保险的缴纳、申报、待遇等问题,记者昨日采访了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
问:工伤保险费由谁缴纳?
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何时生效?工伤保险怎么扣款?
答:用人单位报送人员增员明细表的次日为工伤保险参保生效日期。现工伤保险缴费采取向社保经办机构增减员后,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的形式。
问:工伤保险是否需要转移接续?
答:目前工伤保险没有转移接续问题,离开旧单位办理减员,在新单位就业后新增参保即可。
问:为什么减员当月还会产生工伤保险缴费数据?
答:员工在减员当月与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仍然为单位职工,且工伤保险的时效性极强,不同于其他险种,员工只要上班一天都会有工伤的风险,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减员当月仍需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问:职工发生工伤后该如何办理工伤手续?
答:(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社局工伤保险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2)工伤认定后,请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3)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至参保地社保中心办理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费用。
问:职工发生工伤,是否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问: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鉴定分为一至十级。其中,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问: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获哪些补贴?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问: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何种待遇?
答: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