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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分户验收新规10月起实施 出现四种情形之一须重新组织验收

http://www.clnews.com.cn  2024-07-18 11:35:47   来源:福州晚报  【字号

  新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一项重要程序就是分户验收。日前,省住建厅出台《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细则介绍,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前,在住宅单位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所有住宅户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分户验收包括户内验收和住宅工程相关公共部位验收。

  户内验收主要包括十个重点: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防水工程质量;门窗工程质量;栏杆、护栏质量;室内净距、净高尺寸;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室内通风与空调安装质量;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其他有关规定、合同中要求分户验收的内容。

  住宅工程相关公共部位验收包括两个重点:走廊、楼梯间、电梯间、地下室和屋面等公用部分的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工程的质量。

  分户验收如何开展?细则明确,抽查数量应满足三个方面要求:

  其一,每个单位工程住宅户内按总户数10%抽取,且不少于10户,其中顶层、底层至少各抽查1户;总户数少于10户的,随机抽查不少于3户,总户数在3户及以下的全数检查。

  其二,别墅等群体性建筑抽查比例不少于该建设项目总户数的10%且不少于5户,总户数在5户及以下的全数检查。

  其三,公共部位按住宅楼栋数10%抽取,且不少于1栋。

  存在四种情形之一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重新组织分户验收: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就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未按要求留存影像资料的;分户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齐全、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问题的;在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抽查复核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抽查复核不合格的。

  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相关公共部分)应当在住宅楼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月。住宅交付购房户使用时,其相应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部分)必须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购房户。(记者 李锦清 实习生 郭若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