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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http://www.clnews.com.cn  2013-01-04 09:43:42   来源:长乐市人民政府  【字号

  长乐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国土资源局 农业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认真执行《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的

  通过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完成基本农田落地、上图入库、成果验收和报备等工作,确保我市22.774万亩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切实加强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基本农田地块

  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逐个图斑落实到基本农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以及片(块)编号。

  (二)编制相关图表册

  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

  根据国土资发[2010]218号文件要求,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统计汇总表。

  (三)设立统一标识

  基本农田划定后,按照《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要求,在实地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

  (四)落实保护责任

  将划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村组或承包农户,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明确基本农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层层落实保护责任。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逐步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

  (五)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为基础,根据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

  三、工作分工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采用分级负责、分级审核、分级验收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对本级上报的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乡级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按行政村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绘制基本农田平面图和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并负责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具体负责本市辖区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指导乡级人民政府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和基本农田数据库;对辖区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自验,并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相关工作报告等纸质资料和基本农田数据库等电子信息上报到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在集中连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市国土资源局统筹安排建设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

  四、工作依据

  1、《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

  3、《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4、《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6、《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闽人大常[1994]15号)

  7、《福建省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初核技术方案》(闽国土资综[2010]222号)

  8、长乐市县级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9、《基本农田划定(补划)技术规程》(送审稿)

  10、《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 1019-2009)

  11、《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12、《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 1027-2010)

  1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 1028-2010)

  五、工作要求

  基本农田划定遵循“依法依规,规范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的原则,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为基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开展划定工作。

  (一)政策要求

  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面积应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并根据规划需要增划一定数量的基本农田,用于暂时无法确定位置的重点工程用地;要尽量保留原有基本农田中的高等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中非耕地、坡耕地的比重应有所降低,平均质量等级应高于划定前的平均质量等级;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新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现状必须是耕地,现状基本农田中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可调整的、达不到耕地质量标准的农用地应当划出。

  (二)技术要求

  基本农田的调整划定应以经国土资源部认定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最新年度变更调查图件为底图,在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的基础上进行。基本农田数据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要素和基本农田专题要素,数据库建设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为基础,根据《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和《基本农田划定(补划)技术规程》的要求,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

  (三)成果资料

  1、文字资料。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基本农田划定检验分析报告、工作总结报告等。

  2、划定图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等。

  3、相关表格。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基本农田现状登记表、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及相应的统计汇总表等。

  4、其他成果。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和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设立情况等成果资料。

  5、基本农田数据库。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等内容形成的数据库。

  六、工作步骤

  (一)收集资料

  收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最新变更调查数据、图件资料;县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图件和文字资料;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初核有关的资料。

  (二)制定方案

  按照省、福州市统一部署,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地勘察,编制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并做好论证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按照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报批。

  (三)组织实施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以市行政区域为单位,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组织实施。

  (四)成果验收

  1、市本级自验。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对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自验合格后,向福州市级提出初验申请。

  2、福州市级初验。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对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初验合格后,向省级提出验收申请。

  3、省级验收。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对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验收确认。省级先对市政府上报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进行初核,出具初核报告,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对初核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省级对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审核后,统一将基本农田数据库成果上报国土资源部复核。根据复核情况,必要时,国土资源部将会同农业部组织开展实地抽查。经国土资源部复核认定各项成果符合要求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核发验收确认函。

  (五)成果报备

  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省级验收确认后,应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实现乡、县、市、省、国家五级备案。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相关工作报告等纸质资料信息备案到省;基本农田数据库等电子信息由省级统一备案到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

  七、时间安排

  在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成后两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协调小组,由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

  (二)落实工作经费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需开展内、外业调查工作,并涉及保护牌制作和设立、数据库建设和应用等,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市国土资源局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基本农田划定的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加强检查指导

  市国土资源局和农业局加强对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对划定成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到位,确保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数量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