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食堂食品安全管理,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广大职工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福建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企业食堂作为集体聚餐场所,如果没有严把食品安全关,就有可能引起食物中毒的发生。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主体之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深入贯彻食品安全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企业日常工作范围,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制度与措施,加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严把食品安全关。
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企业食堂应抓紧向市卫生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办证地址:长乐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长乐市会堂路158号,咨询电话:22055063、22055065)。
三、未经市卫生部门批准,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食堂,一经发现查实,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特此通告
长乐市卫生局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