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版
您的位置: 长乐新闻网 >> 信息公开 >> 正文

长乐市人民法院关于2015年度补选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http://www.clnews.com.cn  2015-06-26 08:16:21   来源:吴航乡情  【字号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就长乐市人民法院2015年度补选人民陪审员工作公告如下:

  一、补选名额

  根据《决定》、《实施意见》以及《管理办法》等规定精神,结合我院陪审员队伍人员变动情况,补选48名人民陪审员。

  二、任职条件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陪审员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基层实践经验、工作能力突出的可放宽至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根据《决定》第五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根据《决定》第六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四、选任程序

  (一)推荐或申请

  自本公告之日起,符合担任人员陪审员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向我院推荐,也可以由本人向我院提出申请。

  推荐人民陪审员的有关单位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应提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有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到我院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

  推荐或申请时间截止7月26日。

  (二)审查

  我院对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等规定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确定人民陪审员的人选。

  (三)提请任命

  确定人选后,经征求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并报上级法院审核后,由院长提请长乐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联系电话:28200755 28200621

  长乐市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