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乐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部位)的通告
http://www.clnews.com.cn 2016-02-05 08:47:13 来源:吴航乡情 【字号 大 中 小】
为保障广大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5号),现将我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部位)通告如下:
(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七)商场、超市、影((剧)院、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八)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城市木屋毗邻区;
(十)市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禁止燃放区域(部位)将张贴市政府印制的禁燃标识,请市民燃放烟花爆竹时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不在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查询网址http://www.fjcl.gov.cn,举报电话:110。
长乐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
二○一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