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版
您的位置: 长乐新闻网 >> 民生热点 >> 正文

福州首例适用《民法典》公益诉讼案宣判

非法捕鱼 两人获刑并赔偿

http://www.clnews.com.cn  2021-03-19 15:26:49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程慧 高峰

  日前,由连江县检察院提起的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连江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这是《民法典》实施后,福州市首例适用《民法典》相关条款的公益诉讼案件。

  去年7月20日,庄某涛在连江海域电鱼;去年7月22日,林某建在闽江口附近海域电鱼。这两个时间均属我省禁渔期,二人非法捕鱼被当场查获。

  连江县检察院在对庄某涛、林某建提起公诉的基础上,依法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对二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承担赔偿生态环境损失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民事侵权责任。

  日前,连江县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没收扣押在案的电鱼工具及渔获物;支持连江县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庄某涛赔偿水产品损失600元及支付生态修复费用6000元,被告人林某建支付生态修复费用2000元,均用于购置鱼苗进行增殖放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