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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电动车相撞 要求先行承担交强险责任不被认可

http://www.clnews.com.cn  2016-11-02 08:26:46   来源:长乐新闻网  【字号

  长乐新闻网讯 近日,长乐法院对一起因两辆电动车相撞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驳回了一方要求对方承担因未投保电动车交强险而应先行承担交强险民事赔偿责任的主张,并按事故责任划分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

  2015年2月8日傍晚,46岁的贵州女子骆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助力车,由长乐市松下镇某针织公司门口驶入村道,因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状况,没有及时发现并有效避让张某驾驶的二轮助力车,临近采取措施不及,致两车在路面发生碰撞,二人均在事故中受伤。事故发生后,骆某被送往长乐市医院等处接受治疗,因其伤势严重,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4万多元。经公安交警事故认定,骆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

  骆某认为,张某作为该起事故的侵权方,虽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同时因被告驾驶的助力车未缴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为此张某应对骆某包括医疗费在内的经济损失先行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5000多元,余下的14.2万多元再按40%的责任比例承担57000多元。故骆某诉请法院判令张某赔偿82000多元。

  张某对交通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辩称骆某要求其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只同意按事故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由于自身过错导致他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公安交警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骆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有权获得赔偿。骆某的经济损失经核算为15.4万多元。双方驾驶的二轮助力车经公安部门委托鉴定属于机动车,即通常所称的超标电动车。鉴于目前实际情况,我国对于电动车的车辆登记、管理以及交强险的承保上还处于滞后状态,实践中驾驶电动车也并没有像机动车一样需要领取驾驶证、行驶证,投保交强险,办理车辆年检等,相关部门也并未将此类车辆纳入机动车的管理范畴;张某未投保电动车交强险也非其自身原因造成,而是对此类车辆管理滞后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故骆某要求张某承担因未投保电动车交强险而需要先行承担交强险民事赔偿责任的主张理由不足,不予支持。该案应按双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比例来确定双方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即张某承担30%的民事责任,骆某自行承担70%的民事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张某赔偿骆某46000多元,驳回骆某其他诉讼请求。

  (吴航乡情报记者 王宪政  通讯员 金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