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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公租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保障家庭每年年末申报家庭基本情况

http://www.clnews.com.cn  2017-03-31 14:42:39   来源:吴航乡情  【字号

  长乐新闻网讯 3月22日,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含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廉租住房,以下统一简称为“公租房”)租赁管理工作,《长乐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已印发施行。据介绍,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公租房的租赁管理工作。

  ★自愿放弃保障资格的两年内不得再申请★

  《细则》中明确,三种情形将被视为保障家庭自愿放弃保障资格,自愿放弃保障资格的,自放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属于这些情形的家庭,市住宅发展中心不再列入轮候配租范畴,并及时转有关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

  三种情形包括:逾期未参加选房;已参加选房但未按照市住宅发展中心的通知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保障家庭在轮候配租期间自愿申报退出保障资格或在租赁期间自愿申报退出所承租公租房的(原申请人的已成年子女或父母申报退出原保障家庭的情况除外)。

  ★租赁期不足一年的保障家庭要进行复核★

  《细则》指出,公租房保障家庭自取得保障资格的次年起,每年年末要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市住宅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并结合租赁期限,定期对距离租赁期限不足一年的保障家庭开展复核。

  经审查取消保障资格的,将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确无其它住房的,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租金;承租家庭有其它住房或拒不缴纳租金的,市住宅发展中心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提供相关居住服务措施,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租赁期间因原承租人去世、离异、服刑等原因需要对租赁合同注记的承租人进行变更的,保障家庭应立即确定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承租人并向市住宅发展中心申请变更,市住宅发展中心受理后直接予以变更,变更信息及时存档并录入保障家庭信息系统。

  ★特殊困难对象可申请调整房源★

  《细则》规定,除家庭人口发生变化导致需要调整配租标准以外,已配租的公租房一般不作调整。保障家庭自愿互换的,只要双方所承租的公租房户型面积标准相同,可向市住宅发展中心申请,由市住宅发展中心审批同意后予以调整。

  保障家庭中有属于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年满70周岁、精神障碍、因疾病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照顾以及永久性上下楼梯腿脚不便人员等特殊困难对象,需要调整配租房源的,可持残疾证、医疗诊断或有权机构的鉴定证明等材料向市住宅发展中心申报调整。此类家庭市住宅发展中心可直接安排适宜的房源调整配租。一个保障家庭只能调整一次同户型房源。

  此外,根据《细则》,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拒不履行年度申报义务的保障家庭,将被口头或书面要求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市住宅发展中心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取消其租金减免;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租;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移送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和证据,提出取消保障资格的意见报请市保障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按规定程序处理;对已取消保障资格的保障家庭,解除租赁关系,收回住房;届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吴航乡情报记者 海 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