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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试 “替”与“被替”者双获刑

http://www.clnews.com.cn  2018-06-08 16:03:10   来源:吴航乡情  【字号

  长乐新闻网讯 近日,长乐法院对长乐首起代替考试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欧阳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李某与欧阳某在一棋牌室打牌相识。李某因交通违法扣分累计达12分,于2018年1月4日至12日参加了满分教育学习,重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签字确认学习情况。因担心无法通过随后驾驶证科目一考试,李某萌生了让与自己身份证上的照片相像的欧阳某替考的想法。2018年1月15日,李某与欧阳某协定,由李某出资5000元雇请欧阳某代替其参加驾驶证科目一考试。2018年1月17日,欧阳某持李某身份证到长乐区鹤上镇交警案件调查中队参加科目一考试,因其与李某身份证上的照片相像,监考人员在考前核查身份证时未发现异常,欧阳某得以顺利通过考试。同日,监考人员再次审核考生资料时,意识到李某照片与现场视频截图有出入,遂翻看李某档案及考试现场视频,发现李某参加满分教育学习时的签字与考试时的签字不一致,且视频中参加考试人员与近照不像,遂报了案。后长乐区公安局民警通知李某接受调查。1月23日,欧阳某、李某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李某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其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某、欧阳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通讯员 长乐法院 陈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