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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法院集中宣判两起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

http://www.clnews.com.cn  2019-09-11 17:18:30   来源:吴航乡情  【字号

  长乐新闻网讯 日前,长乐法院集中宣判两起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对相关案件被告人进行了惩处,切实强化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

  2014年7月起,被告人李某旺、李某栋、李某祥等为牟利,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长乐鹤上某村耕地建设住宅项目出售。截至2018年3月,该违建项目建成2幢各18层高的框架楼房,占地面积1.76亩;水泥固化空地一处,占地面积3.44亩;车库一排,建筑占地面积0.344亩,空地(未固化)面积4.45亩。经福州市国土资源局鉴定,上述违建项目涉及该村9.99亩耕地(基本农田),其中5.53亩耕地(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经法院审理,李某旺、李某栋、李某祥分别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分别追缴三被告犯罪所得五万元,上缴国库。

  2016年底,被告人谢某安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也未建设相应的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措施的情况下,租用位于长乐金峰某村的养猪场开办电镀加工厂。2017年4月至6月电镀厂生产期间,谢某安将未经任何处理的电镀废水通过PVC管道排放至厂房外的田沟中。2017年11月,区环保局查获上述电镀加工厂。经检测,该电镀厂外排管末端村沟水样锌含量及厂内污水集中池水样锌含量分别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约80.7倍及52.9倍。未防止二次污染,长乐区环保局于当月会同有关部门将本案遗留现场的电镀废液、废渣等转移并作安全无害化处置,处置费用三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谢某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其中污染物锌浓度超过国家标准十倍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结合谢某安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通讯员 李克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