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药品及医用口罩等防疫用品质量与价格监督检查。广大药品经营者恪守商业道德、依法诚信经营,与全社会一道众志成城、抗击疫情,保持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总体平稳。为进一步保障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依据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药品经营者要积极组织合格的医用口罩及抗病毒药品货源,满足市场需求,保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
2.药品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
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造成药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
(2)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或不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3.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并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广大群众如有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举报。
4.各药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门口醒目位置张贴告示,提示进入药店的消费者佩戴口罩后方可入内。有条件的,可配备红外线测温仪。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多一份用心和责任,就会少一份隐患和风险,敬请广大药品经营者予以理解、支持、配合,共同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31日
来源:长乐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