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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无主狗”咬伤,该找谁赔偿?

http://www.clnews.com.cn  2020-07-01 16:11:11   来源:吴航乡情  【字号

  日前,长乐法院漳港法庭受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郑某诉称,2020年6月2日晚7时,郑某有事到柯某经营的酒庄中寻找柯某,在郑某与柯某妻子谈话过程中,郑某被一只狗咬伤。柯某及其妻子否认咬伤郑某的狗是自己的。报警后,经警察调取监控录像得知,该酒庄吧台下有三只小狗和狗窝。现郑某提出诉请,要求柯某赔偿其因被狗咬伤支出的疫苗费、损坏裤子费用、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7755元。柯某辩称,酒庄属于公共场所,其不知道狗的归属。

  鉴于该案案情简单,案涉标的数额不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官将该案交给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询问案情发生经过,同时安抚双方情绪。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于此,调解员向柯某介绍了该法条的精神内涵。最终经过一番沟通,柯某表示“因酒庄属于其管理范围内,他虽不知道狗主人,但愿意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其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柯某赔偿郑某2000元,该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若被流浪狗咬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能顺利找到流浪狗原主人则由原主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公共场所的流浪狗大部分无处寻主,在此情况下,若公共场所的管理方未妥善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则可要求管理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民众平时一定要与狗特别是陌生狗保持距离,提高警惕,保障自身人身安全,以避免被狗咬伤。

  (区法院 陈飞丹)